一、什么是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权;二是选择行为方式及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三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四是认定事实和情节的自由裁量权。
三、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弊端及危害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然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损害政府形象,带来种种弊端,甚至是社会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的随意性大,容易造成不公平现象,难以让人信服。
(二)处理问题虽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明显不合理,办事官僚主义,拖拖拉拉。
(三)利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徇私情、谋私利,以合法为名行不合理之实,滋生腐败,影响政府威望。
四、如何合理把握行政自由裁量权
(一)遵循合法性原则,遵守法的具体规定及立法宗旨和法的原则、精神。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
执法人员要深刻理解立法宗旨,在行政过程中紧紧抓住法律精神,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决不能依个人意志武断、专横地作出行政行为。
(二)遵循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必须合乎理性,经得起推敲。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充分考虑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和后果,行政执法活动中应遵循合理性原则,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肆意扩张。
(三)在法定幅度内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处理标准,避免随意性。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法定幅度划分层次,具体适用法律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应用逻辑推理和日常工作经验,选择适当的幅度层次,让行政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选择适用某一层次的处罚幅度后,应遵循法理及该规定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处罚的具体标准。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健全和完善赔偿制度,保证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执法人员要自觉谨慎地行使裁量权,一旦滥用造成损失或不法后果时,也有惩戒的依据。
(五)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执法人员要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对自由裁量的结果,提供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此外,还应自觉接受外来监督,除专门的监察机构外,还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六)执法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包括政治思想和文化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发扬公正廉洁、克己奉公的精神,大力加强作风、行风、政风建设,认真学习法律知识,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使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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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能撤销。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如果认为该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予以撤销;或者当事人认为该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法院或者复议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
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
当亮起黄灯时,驾驶人在通过路口前应当及时停车,车辆停在斑马线上不算违停。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
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1、其他个人和组织非法制造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个人和组织非法持有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15日以下拘留。 2、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销售,处5000元罚款。 3、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标志的,由县级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违法行为编号违法行为描述法规规定处罚依据实施标准一、综合管理类1100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
县政府法制办: 根据政府办转发的《甘肃省人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 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的通知》(永政办发 [2013]41号),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对照文件要求,结合由甘肃省气象局下发的《甘肃省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现将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层层负责,
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
省高院: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没有盖章有效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都需要严格的按照程序进行签盖公章,这样就可以表明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主体。如果行政处罚上没有加盖公章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沈律师今天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高先生驾驶着车辆在道路上超载行驶,被交警大队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高先生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高先生依旧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执行日期:2012-01-01 颁布日期:2011-09-09 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1、避重就轻,盲目判缓。 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那些罪行较重,不能判处缓刑或不适宜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仅仅由于其自身存在有自首或其他一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就过多地考虑到这些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而忽视其罪行、犯罪情节等方面因素而盲目判处缓刑。有的对于本应依法判处实刑但有一定社会背景的犯罪分子,却以罪犯有自首情节或认罪态度好为理由,脱离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导读: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力。了解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原则及方式方法,对于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
[案情介绍] 裁判要旨 法官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在法律精神、法律准则和道德规范的范围内行使,而且还应该考虑社会人文因素。本案中,由于工程项目增加,又适逢农历新年,因此,将交工时间由2005年2月1日,推迟到3月25日,不属于迟延交工。 案情 2004年12月28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A村委会大岗S村民小组(以下简称S村民小组)与陈X签订《建设白坭镇大岗村委会S村市政工程合同》(以下简称
第一,宅基地属于国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不能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第二,只有死者个人合法所有财产,才可以办理继承。第三,如果子女也是本地村农业户籍,可以申请办理农村住房和所属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手续。前提是子女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农村宅基地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以上是对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解答。
所谓自由裁量权,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没有明文进行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便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特征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客观现实中还是在法学研究中,都是值得共同重视的法律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疑难案件中,当法律空白、冲突时,法官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独立判断、权衡并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律规定范围内,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民事立法本意、法律精神以及合理性等原则,就有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并合理地作出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形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限度行使这种权力。”从性质上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有限的司法选择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表现在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量刑阶段,具体表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其合理性,现实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什么权力必须接受制约,在现代司法中,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带来绝对的司法腐败与不公,因此一直不被各国所认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一种漫无边际的权力,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无条件的发生,而只是一种相对自由权。这种相对的自由裁量权更多的表现为在对严格的规则进行漏洞补救以及含义明确的补充性规定。如果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加限制可能使其随意扩张,导致权力的滥用,必然会产生司法专横,损害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