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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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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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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版)1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62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71第六部分其他类186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86

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92

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95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违反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两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七)违法行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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