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近年时有发现,尤其是在建筑工程行业发生的频率是最高的。很多时候这些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违章操作或违规操作而造成的,造成严重的伤害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认定标准 1、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首先要认定何谓重大责任事故。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2、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认定该罪的主体,即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1)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2)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3)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主体怎样确定 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因而,有学者指出该罪的主体属身份犯。世界各国立法中对该类型犯罪的设置各有不同,有的没有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作为一般过失犯罪论处,如《德国刑法》。
有的则在过失致死伤罪之外,另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如《日本刑法》,《意大利刑法》等。《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或监禁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条款为《刑法》第134条和第139条,该两条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主体是不同的。
从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对于主体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实上,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产,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一、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二、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三、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据此,笔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是一种身份犯,但此处的身份并不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害之后果的。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属于安全类事故,因而该条应适用于《刑法》第134条之情形。从本条规定看,应当属于一种法律拟制,构成《刑法》第139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应是特殊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因不报或谎报而造成的损失,事实上是责任事故后果的延伸。但在实际案件中,往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人本身不能或不具有向有关方面报告的资格,即行为人对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张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
而此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出于各种利益原因,不报或谎报致使损害结果失控,加重。因此,构成《刑法》第139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并不是真正的重大责任事故制造者,而是本身与事故的发生无关(本身是事故制造者则适用《刑法》第134条,而不报,谎报行为便作为情节了),在事故的善后处理中应履行职务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职务的,法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是以一定的职务,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是法定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的情况。
因此,适用《刑法》第139条第2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应为特殊主体。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解释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二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八条第二款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1、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而认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关键是要看是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发生了重大生活事故,且造成的后果非常恶劣,一般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非常的恶劣,且造成的事故后果也非常严重的,一般处以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特殊恶劣的,将会从重处罚。
孙璐律师提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标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安全生产事故罪,即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的立案标准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客体侵害对象是人身和财产;2、在生产、作业中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存在过失。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律师解答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为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犯罪的统称,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安全生产事故罪死亡几人作为立案标准1、安全生产事故罪死亡1人以上作为入罪标准。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
一、安全生产事故罪标准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安全生产事故罪处罚以及加重情形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客体侵害对象是人身和财产;2、在生产、作业中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存在过失。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安全生产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按照以下标准量刑: 1、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标准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一般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发定篡剐诂溉磋税单粳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
1、犯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发定篡剐诂溉磋税单粳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一下拘留,一招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