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综合类3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4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3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6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43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54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57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62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65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71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72中介服务类73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74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80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86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96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05职业健康类109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10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12非煤矿山类136
一、中华人民共和XX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37
二、中华人民共和XX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41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53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58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64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68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71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75危险化学品类178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79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00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06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10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12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20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25烟花爆竹类226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27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35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41其他类245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46综合类207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工艺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用4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4种以上工艺的,处5万元的罚款。(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9.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关闭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违法行为描述: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违法行为描述: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实施标准: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实施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版)1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违法行为编号违法行为描述法规规定处罚依据实施标准一、综合管理类1100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等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自主判定的行政权力。第三条本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和区、县(市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基本原则包括: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禁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即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有哪些规定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对生产安全问题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生产单位违反生产安全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责令停产、整改、罚款等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
县政府法制办: 根据政府办转发的《甘肃省人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 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的通知》(永政办发 [2013]41号),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对照文件要求,结合由甘肃省气象局下发的《甘肃省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现将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层层负责,
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执行日期:2012-01-01 颁布日期:2011-09-09 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处罚标准是什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1、其他个人和组织非法制造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个人和组织非法持有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15日以下拘留。 2、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销售,处5000元罚款。 3、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标志的,由县级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近年时有发现,尤其是在建筑工程行业发生的频率是最高的。很多时候这些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违章操作或违规操作而造成的,造成严重的伤害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认定标准 1、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首先要认定何谓重大责任事故。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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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佩戴标准1目的 为了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合理正确使用劳保用品,避免职业病危害以及工伤事故的发生。2范围 公司所有人员。3规范性引用文件3.1本办法引用了劳动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4术语和定义4.1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5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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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2022年版)目录1立案审批表32现场检查方案43现场检查记录54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7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86整改复查意见书97行政强制审批表108查封扣押决定书119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210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1311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1412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1513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1614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1、对于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两年以后未被发现的就不再追究;2、如果该事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则五年后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______烟专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当事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