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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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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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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一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一章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三章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四章第一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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