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行业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表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取得的收入。
3.第3行“银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利息收入。
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7.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8.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9.第10行“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收入,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银行卡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
10.第21行“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11.第22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发生分保业务支付的保费。
12.第23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3.第25行“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
14.第26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承销、代理兑付等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和各项手续费、佣金等,包括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证券委托管理资产手续费等收入。
15.第33行“利息净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16.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等。
17.第35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取得的收入的金额,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8.第38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19.第39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填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20.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21.第41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22.第42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23.第43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
24.第44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净收益。
25.第45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26.第46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取得净收益。
27.第47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28.第4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19+25+35行。
2.第2行=本表第3+10+18行。
3.第3行=本表第4至9行合计。
4.第10行=本表第11至17行合计。
5.第19行=本表第20+24行。
6.第20行=本表第21―22―23行。
7.第25行=本表第26+33+34行。
8.第26行=本表第27+28+29+30+31+32行。
9.第35行=本表第36+37行。
10.第38行=本表第39+40+41行。
11.第42行=本表第43至48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主表第1行。
2.第1+38行=附表八第4行。
3.第38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4.第42行=主表第11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写方法如下: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二、本表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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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
一、非营利组织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2007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共九条,其中包括提供劳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1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3+8行。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3.第3至7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1)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
双方协商一致,收取中介费是合法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
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
1.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条规定,主要是照顾一些企业在开办初期费用较大,经营困难而设置的。对于亏损企业,这项政策的实行,有利于其尽快
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项目 1、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对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新近支出准予计入据实扣除。 2、企业对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培训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针对企业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员工培训教育经费按照标准扣除计入税前扣除项目,超过标准费用只能按照标准扣除,而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额进行扣除; 1)企业员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PS:企业员工福利费所占
股息、红利不能混入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纳税人应当准确区分投资收益项目与工资、薪金项目,如某些企业经营者本身又是投资者,就要注意通过完善公司章程、红利分配制度和合理的工资、薪金计算办法来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了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扣除,但此项政策不能被滥用。纳税人应认真审核工资、薪金支
专业分析: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如下:(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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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
一、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简称《主表》)的“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首先,“不征税收入”都应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进行申报;其次,一般企业直接在《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第14行和《主表
一、新老政策区别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