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3+8行。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至7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1)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4)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8至12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1)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2)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3)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5、第13至16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第13行数据填列附表三第2行第3列。
(1)第14行“非货币******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2)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6、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税收规定的上述货物、财产、劳务之外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7、第17至2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1)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2)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
(3)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在本行填列。
(4)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5)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6)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纳税人,填报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7)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实行会计制度下补贴收入核算的内容。
(8)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有什么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调增;预提的费用,实际未发生的,全部调增;固定资产折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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