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蓝天运输公司为万某等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中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为2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团),每人保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
适用的保险条款中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第一项“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包含第3条为“公安部门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第6条“受益人所能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就意外伤意解释为“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被保险人万某于2009年9月8日身故。当日接诊医院病历初诊记录记载“于02:50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存根记载:“诊断:
1、呼吸循环衰竭;
2、呼吸心跳骤停”。9月9日原告方通知被告出险,但直至死者万某被火化前保险公司都没有到现场查勘。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万某“因其他死亡”。
万某的继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5万元及相应的医疗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未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被告提供被保险人死亡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且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系因其它死亡,万某可能死于意外,亦可能死于疾病。
原告提供的病案材料中记载的抢救过程是病人家属代为描述的。综上,原告并不能证明被保险人万某属意外身故,被告不应承担赔付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
笔者认为,要处理好本案,应结合证据、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综合加以判断。本案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具体理由为:
1、被告认为被保险人万某可能死于意外伤害,可见被告亦不排除死者死于意外的可能;同时被告认为亦可能是病故,但其未能提供任何万某因病死亡的证据加以证明。
2、医院的病历、病案材料、疾病诊断证明书存根均未记载万某是因疾病死亡。
3、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中记载为其它死亡,从文义来看无法反映出其它死亡即是因疾病死亡。
4、被告认可被保险人万某宏并非死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中的任一条,同时被告亦未举证证明万某因病身故,故被告当然应该承担本案的赔付责任。
5、原告方在被保险人万某死后即时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被告在死者火化前亦未现场查勘,更未对死因提出质疑。在死者火化后凭其单方出具的人伤案件调查报告拒绝理赔,显然有违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对原告方不公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万某在保险期限内身故,原告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因其它死亡的死亡证明、病历、病症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应视为其提供的索赔材料符合约定,被告应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即本案原告履行赔付义务。
【作者简介】
孙-青,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人民法院民二庭。
汽车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汽车在为我们日常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如果驾驶过程中稍有不慎,可能引发交通事故。那么,因多车连环相撞事故造成的损害,作为无责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为事故“买单”、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回放: 2019年3月29日凌晨,在北京市延庆区某隧道的出口处,高某驾驶其所有的小汽车由北向南行使。光线较暗,加上高某不熟悉路况,其驾驶的车辆撞向前面赵某驾驶的小汽车。由于
无驾照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偿 依据交强条例的规定,因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但保险公司可以垫付费用,然后向致害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
一、 关键词:交通事故、自身疾病、因果关系二、 裁判要点: 李先生后期住院治疗的疾病是否与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有因果关系,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推荐有能力的鉴定机构对此问题进行鉴定,但根据一般常理认知,酌定李先生和苗先生各承担本案所涉损失的50%。三、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1日,被告苗先生驾驶轿车将李先生撞伤,经交警认定,苗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李先生受伤后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2017年8月3日,张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后张某前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天,入、出院诊断一左上臂皮肤软组织损失伴异物存留,右小腿皮肤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院外药物继续治疗,2-3天换药,术后2周拆线,保持创面清洁干燥,问诊随访,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张某出院后按照医嘱康复,但是左上臂遗留了较为明显的疤痕,考虑到肢体美观,张某遂至某医疗美
可能构成伤残,赔偿额度较高,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误工费及护理费每一项最低赔偿标准每日144元,如果实际收
裁判要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必须以发生碰撞为必要条件。专项作业车在道路上行使时因故障发生漏油,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摔倒受伤,该事故与专项作业车在道路上驾驶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案情2015年3月31日,7时10分许,金某某驾驶中型专项作业车沿长虹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上343省道时,因车辆漏油,导致地面打滑。吴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343省道由西
你好,保险公司一般会主张只赔偿直接损失,如车损、人伤,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的话,由车主赔偿。但是,营运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应该赔偿多少,都不确定,一般需要起诉,由法院判决。
车祸受伤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险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加起来不超过一万八,全部由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承担,超过的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商业险承担,无商业险就由肇事者承担。再就是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加起来不超过十八万,也全部由保险公司交强险承担,超过的部分也是按照责任比例由商业险承担;财产损失是以两千为限,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赔付。同时机动车如果没有投保保险,肇事者
在保障期内,倘若受保人因为发生意外导致骨折进而需要就医治疗,保险公司将会给予以下赔偿项目:1.因骨折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2.骨折就医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保险公司都会予以赔偿。至于消费者能否获得多少赔偿,主要是看所发生的医药费支出以及保单上的保额情况,保险公司将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受保人进行赔付。倘若受保人的骨折达到伤残级别,保险公司将会对消费者进
您好,如您情况描述,可以先向保险报险。自杀,一般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建议您看下学平险的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内容,再和保险公司沟通是否符合理赔。
保险公司一直拖着不理赔的话可以先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向保监会进行投诉,比如说可以拨打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电话进行投诉。一般来说,只要投诉的内容与保险相关且合理,保监会受理之后会给出合理的解决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投诉的内容必须是合理真实的,否则可能无法得到保监会的受理。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应理赔多少钱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
近期,接待了好几位咨询,都反映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是60岁以上的人,对方或者己方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的时候不予计算误工费的情况,同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要是想要误工费,那就去法院诉讼就行了。 那么,超过60岁的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其他伤害从而导致的误工减少收入的情况是否可以要求误工费呢?咱们从法律规定已经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是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您好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认定完事故责任之后,你承担的是事故次要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次要责任的比例去承担赔偿费用。 次要责任的比例是30%。”
一般车祸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及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
依据新保险法,赔偿是直接给受害人的,但是在日常操作中经常会出现车主已经先行垫付的情况,例如已经在交警队缴纳了保证金,这种情况下,最好和保险公司协调一下,当保险金赔偿下来以后,双方一起到保险公司,受害人看到确切赔偿额,然后受害人把前期车主的预付款给车主,车主把前期预付款收据给受害人,然后由保险公司直接给受害人。
1、职工发生工伤的,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如果没有买工伤保险的话,工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基本案情】2019年5月,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受益人为A的妻子甲,投保单上对免责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使用了加粗字体进行了提示。2019年12月,A因发生交通事故去世。A的妻子甲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被拒,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争议焦点】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保险金?【双方观点】甲: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
1.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2、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
同一车主名下两车相撞,保险公司怎么赔?【保险案例】货车老板谢先生名下的两辆车发生碰撞,两车都受损,可当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保险时,保险公司却以两车是同一车主不存在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谢先生对此很是困惑。梅州市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作出赔偿。2012年12月23日晚上,谢先生接到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丘师傅的电话,获知货车出现问题。当时他驾驶轿车赶往货车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