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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自身疾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问题描述

交通事故自身疾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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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键词:交通事故、自身疾病、因果关系

二、  裁判要点:

   李先生后期住院治疗的疾病是否与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有因果关系,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推荐有能力的鉴定机构对此问题进行鉴定,但根据一般常理认知,酌定李先生和苗先生各承担本案所涉损失的50%。

三、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1日,被告苗先生驾驶轿车将李先生撞伤,经交警认定,苗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李先生受伤后先后到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

1、多发性损伤,

2、头部外伤,

3、颅底骨折,

4、脑梗死,5高血压等,出院后李先生诉至一审法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判决书,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2016年4月15日双方达成调解,目前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3月19日,李先生因病情恶化第二次住院接受治疗,该次被诊断为:

1、脑梗死恢复期,

2、高血压,

3、二型糖尿病、缺血性脑血管病,

4、帕金森综合症,

5、痴呆,

6、前列腺增大等。李先生于2016年6月7日向洛阳市洛龙区法院起诉,要求苗先生、平安财险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平安财险按照车主在事故责任的比例全部赔偿受害人李先生的损失。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白德营主任律师和郭世斌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联系郑州天一鉴定中心,委托对李先生治疗疾病与所受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李先生因治疗自身疾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

四、 裁判结果

   2017年4月2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承担李先生后期治疗总损失的50%的赔偿责任。

五、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李先生后期住院治疗的疾病是否与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方面,李先生在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主要是头部伤害,伤情经鉴定为7级伤残。另一方面,李先生年龄较大,自身长期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根据一般常理认知,双方均有可能引发脑梗死方面的疾病。

因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推荐有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此问题进行鉴定,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李先生和车主苗先生各承担本案损失的50%,因此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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