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必须以发生碰撞为必要条件。专项作业车在道路上行使时因故障发生漏油,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摔倒受伤,该事故与专项作业车在道路上驾驶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案情2015年3月31日,7时10分许,金某某驾驶中型专项作业车沿长虹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上343省道时,因车辆漏油,导致地面打滑。
吴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343省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事发地由北向南斜穿公路时,遇地面油污摔倒,发生事故,致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鉴定,吴某某构成十级伤残。中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为某污水处理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审理中,金某某称其为某环卫所员工,发现车辆漏油,电话通知环卫所前来处理后,就将车辆开到维修厂去了,未采取其他措施,吴某某摔倒时,其不在现场;
某污水处理公司表示,肇事车辆系某环卫所购买,挂靠其名下使用,金某某驾驶车辆属职务行为,其愿意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与某环卫所之间再另行协商处理。
吴某某表示经过该路段时,未发现警示标志。裁判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应以是否发生碰撞为必要条件。
从交警部门查明的事实看,金某某驾驶的车辆漏油,致使吴某某途经该路段时摔伤,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
金某某发现漏油后,未设置警示标志对过往人员加以提醒,而是驶离现场,具有较大过错。吴某某因地面油污妨碍通行摔伤,并不是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且该事故与车辆运行状态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遗撒物致人损害,故不符合保险赔偿的条件,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酌定由某污水处理公司承担75%的赔偿责任,吴某某自负25%。法院最终判决某污水处理公司赔偿吴某某108932.57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污水处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吴某某136092.68元,某污水处理公司赔付吴某某2839.89元。评析
1.本次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必须以发生碰撞为必要条件。本案中,金某某驾驶的专项作业车在道路上行使,因车辆故障发生漏油,且该车辆的漏油导致吴某某驾驶电动车时摔倒受伤,应认定本次事故为交通事故。
2.对本起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两车并不处于同一时空范围,也不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符合保险赔偿的即时性条件;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书,仅是对事故事实及相关责任予以明确,并不代表其要承担保险责任,且特种车辆保险条款中约定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泄露造成的损失,应免除其责任。
原告表示,事故是因车辆漏油引发,与其受伤间隔时间较短,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属于免责条款的情形,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污水处理公司称,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的免责约定属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某发现漏油后,未设置警示标志对过往人员加以提醒,而是驶离现场,具有较大过错。原告因地面油污妨碍通行摔伤,并不是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且该事故与车辆运行状态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遗撒物致人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不符合保险赔偿的条件,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某的受伤与金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驾驶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本次事故为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以外的第三人吴某某受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至于金某某未及时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只是认定金某某对本次事故的过错程度和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情节,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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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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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方死亡的,处理赔偿的方式如下:1、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根据责任比例赔偿;2、不足的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3、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责任人的遗产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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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在是产生了什么争议吗
一、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你们股东仅以出资额(公司设立时已实际投入)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再以股东的个人财产承担。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股东进行追偿。三、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