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某老小区单元楼共7层14户,没有电梯不方便出行,住户决定加装电梯,但此举遭到1楼住户黄某、廖某极力反对,两户主在现场阻碍施工,2至7楼业主诉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排除妨害,不得影响电梯加装工程。
为何一楼住户不得阻碍电梯加装?
首先,该小区没有电梯,对高层住户出行不便,增设电梯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其次,增设电梯属于《民法典》第278条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加装电梯的单元楼共计14户业主,已经经过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均达到七分之六的12户业主表决同意,符合前述法定表决比例,所以表决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法院才会判决一楼住户不的阻碍电梯加装。
加装电梯受阻,邻里间应如何解决?
对于小区增设电梯施工,若已经依法征得了多数业主同意,并通过了公示、备案和行政审批程序,再依法进行的电梯施工行为是合法行为,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相邻关系原则。
在取得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后,业主需要将增设电梯的工程向住建委、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规划审批、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最后,业主应当委托具有实施增设电梯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在增设电梯过程中,如遇到少数业主阻扰施工,我们应当本着和睦邻里,为更好优化居住环境的原则,先与反对的业主进行协商。
确有必要,可以邀请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员参与协商,促进调解。
湖南岳阳某老小区单元楼共7层14户,没有电梯不方便出行,住户决定加装电梯,但此举遭到1楼住户黄某、廖某极力反对,两户主在现场阻碍施工,2至7楼业主诉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排除妨害,不得影响电梯加装工程。为何一楼住户不得阻碍电梯加装?首先,该小区没有电梯,对高层住户出行不便,增设电梯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其次,增设电梯属于《民法典》第278条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由业主共
你好,没有规定有补偿的。法律依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首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满足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二)应当经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住户同意,同时应当经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本小区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小区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一致同意;(三)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四)增
导读:成都市温江区白马庙街2号小区四五六楼四户业主,因为一楼2户业主变卦阻挠加装电梯,将一楼业主告上法庭。这也是成都市首例因“电梯加装”引起的诉讼案。全文:成都市温江区白马庙街2号小区修建于2004年前后,只有两栋居民楼,楼高6层,每层有两户居民,上、下楼都为步梯。现在安装电梯的是靠小区里面的这栋楼的2单元,涉及到整个2单元的12户人家。记者7日在小区看到电梯钢架结构基本已经完工,旁边还放置着一些
住宅楼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可以由相关业主牵头自行办理手续,此外对于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相关业主还可以共同委托物业企业办理。对于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相关业主可共同委托居委会协调相关事项,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导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的老楼加装电梯一直都是“光打雷,难下雨”的老大难问题,其核心就在于低层住户尤其是一层住户对电梯使用没有需求,从而与有着强烈需求的中高层尤其是家中有老人、病人等行动不便人群的住户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加装电梯也往往会因此而拖延良久无法落实。日前,江苏高院发布的2021年度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中,有一起“ 倪某某诉某区政府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案”。一层住户倪某某在已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反
1、老小区要电梯加装的话,最大受益者为高层业主,最大受损者为低层业主,低层业主理应获得补偿,必须是协商解决问题,然而具体要怎么补偿,金额是多少,没有特定的标准。作为低层住户,可以选择不同意加装电梯,也可以选择有偿同意加装电梯。2、不过,具体补偿金额需要物业管理商量讨论,根据一些相关规定,补偿金额做了初步拟定:1楼为30万,2楼为20万,3楼为10万,并且需要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提出住户所需要的货币补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金额比较小。首先加建电梯使用的土地是全体业主的公共用地,但低层住户未从加装电梯得到任何利益。其次加装电梯后高层住户的房屋一定会升值,低层住户的房屋相应地贬值,从这方面来说,低层住户也可以要求一定补偿。但也有部分法官认为,如果完全没有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不用补偿,所以还是有一定诉讼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虽然没影响,也要支付房屋贬值补偿,高层住户每户补偿低层住户1万多元。
【法律意见】1.这个分情况如果是因为你自己家的下水管路堵塞,反水后造成楼下损失,那么这个责任应当有你来承担;如果是属于那种从一楼开始,下水管道就已经堵塞,但是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因为你家的下水管路反水造成楼下损失,那么这个损失应当由你、一楼和物业共同协商解决(这里有一个对你有利的条件是,如何证明从你家下水道口溢出的污水是你排入的?如果无法证明,那么你没有责任,一楼可以追究从你开始到楼上所有住户,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普通诉讼时效时限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
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投票表决,超过三分之二可以通过,但安装时不能侵害不同意者的权益旧楼加装电梯需所有的业主同意,有一户不同意,也是不能安装的。在城市规划区内加建建筑物,必须首先获得所在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属才能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建筑室外的土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电梯由专业电梯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电梯损坏时,物业有义务通知维修人员及时维修。如果物业长期不能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给业主带来不便,业主可以找房管部门物业科投诉,向技术监督局特种部门投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
住一楼需交电梯费。小区电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不具备产权,仅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业主对公共电梯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交纳电梯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
如果涉及的是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侵犯业主权益当事人(开发商、物管公司、个别大小业主、政府部门等)进行谈判,协商解决业主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读者咨询】 我家住在一个老旧小区,楼内有6层12户居民(业主),每户住房面积相同。最近,三楼至六楼的8户居民提出加装电梯申请,但一楼的两户不同意。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能加装电梯吗? 【律师答复】 天津击水
可以。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投票比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业主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并应当经过加投票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和三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2、对于不支持合作的少数居民,大多数愿意居民应尽最大努力做好说服和劝导工作。如果真的不能协调,可以向社区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社区或政府职能
老旧小区改造是一项惠民工程。在对小区基础设施的改造升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元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调和,甚至出现一些纠纷。在这其中,加装电梯受阻的情况就较为常见。低层居民不同意加装电梯怎么办?老旧小区在改造过程中,住户对是否加装电梯经常发生分歧:一层的居民因为担心装上电梯影响采光等,不同意装;而高层的住户又迫切希望早日装好电梯,便于出行。双方僵持不下,安装工作往往就此搁置。遇到这类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律
楼房的公共部位属于整栋楼业主共有,一楼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件事,建议通过有关部门协商比较好,楼上适当补偿一楼,一楼充分体谅楼上。而且,安装电梯原则上只要经过住建部门审批的就可以安装,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是为方便居民出行,但在实际改造中,低楼层反对的声音同样不少。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电梯加装纠纷,一楼业主事前同意加装电梯,施工中却突然反悔,百般阻挠,同楼其他业主集体诉至法院,要求一楼业主排除妨碍,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案情回放】 某小区是1990年代建成的小区,小区8号楼一共20个业主,年龄超过60岁的业主占比超过一半。2018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我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当然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选择司法程序。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XX小区加装电梯,物业费从1元涨到2元,业主刘某某不认可物业费涨价,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刘某某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刘某某败诉,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作出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涉案楼所加装的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其增加的养护成本理应由全体业主通过物业费负担。刘某某作为业主,应当同其他业主一起随着整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