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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装电梯不服选择“民告官”,低层住户这么告能告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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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装电梯不服选择“民告官”,低层住户这么告能告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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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的老楼加装电梯一直都是“光打雷,难下雨”的老大难问题,其核心就在于低层住户尤其是一层住户对电梯使用没有需求,从而与有着强烈需求的中高层尤其是家中有老人、病人等行动不便人群的住户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加装电梯也往往会因此而拖延良久无法落实。

日前,江苏高院发布的2021年度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中,有一起“ 倪某某诉某区政府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案”。一层住户倪某某在已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反悔,选择了“民告官”的途径试图阻止加装电梯的施工。

那么,一层住户的这种告法能告赢么?老楼加装电梯的“褃节儿”又在哪儿呢?

【基本案情:已签字同意又要反悔,告政府管用吗?】

倪某某在所涉单元加装电梯征求业主意见时与其他业主一样签字同意。

然而当地区政府在对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查批准并出具《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后,倪某某又以加装电梯行为影响其通风、采光和居住安全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政府颁发的确认书。

最终,两审法院经对确认书的严格审查后均判决驳回了倪某某的诉讼请求。倪某某的“反悔”之举未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那么,老楼加装电梯最终能不能顺利施工完成,其关键的“决定点”究竟在哪儿呢?

【法律分析:加装电梯领域将无“一票否决”】

本起典型案例发生在江苏省常州市,我们可以从2021年10月起施行的《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中来寻找问题的答案。

《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这就是说,常州市最新设立的老楼加装电梯通过“门槛”为“双三分之二 + 双四分之三”,而完全没有提及个别住户“否决权”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表决标准的依据是《民法典》第278条。在明律师再带大家复习一下该条的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述第七款规定的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老楼加装电梯一事的表决规则事实上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就是《实施办法》中设立的“双三分之二 + 双四分之三”。

此前一些地区的“双百分之百”“一票否决”“且无住户表示反对”等标准,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少数一层业主权利的倾斜和照顾。

但这种倾斜和照顾,是可以随时因新规的出台而被取消掉的。

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这起典型案例中法院的裁判观点了:个别一户业主依法是没有权力阻止加装电梯施工的,尤其是在其已经签字表态同意的情况下。

何况,《实施办法》在2021年修订中已经对受影响业主的权利保障进行了考虑。

《实施办法》第7条还规定,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等不利影响。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给予适当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但阻止加装电梯施工却可能涉嫌违法。《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阻挠、扰乱、破坏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那么因加装电梯施工发生了纠纷又该怎样化解呢?】

《实施办法》中明确,首先鼓励双方当事人在乡镇街道的组织下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设阻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政策已经明确倾向于了要求加装电梯、自愿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住户,明确支持他们通过诉讼来排除个别住户的“妨碍”。

政府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别住户“私利”间所站的位置,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此类纠纷的裁判结果。

综合上述分析,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老旧小区住户尤其是低层住户的是,如担心加装电梯导致自己受到通风、采光、噪音、震动等方面的影响,一定要在加装电梯的申请阶段表明态度,要求街道社区和负责加装工程的企业就有关疑问逐一进行解释说明,不可盲目签字同意加装。

若存在地方政府出具“确认书”等行政行为或者施工中的实际影响与此前沟通中明显存在差异,则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采取阻挠施工等方式将会给自身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住户应尽量避免这种极端的做法。(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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