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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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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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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规范公司和员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本着有章可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提高效率,赏罚分明为特色,力求做到简单明了、易于遵守、易于考核,有利于公司的稳定与发展,有利于提高员工的道德水平。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本公司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员工系指公司正式录用及试用期间的员工。

第二聘用

第四条本公司所需员工,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拟订条件,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用人部门因工作需要增加或补充员工,必须事先提出用人申请,说明用人理由、数量、岗位、要求,由人力资源部统筹计划,呈报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年龄在30岁以下。

第七条招聘员工中遇下列情况,需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拟招聘本公司员工的亲属以及未婚夫(妻)等。

(二)拟招聘本公司中层以上干部的同事、朋友及其他亲密关系人员。

(三)拟招聘免去试用期、直接入职或招聘定岗在主任级(含高级工)以上的人员。

(四)拟招聘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保安(男性)、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聘用

1、征聘原则:聘用员工应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符合录用条件、胜任本公司的工作,实行择优录用原则。

2、应聘者个人资料:应聘员工须填报个人资料记录表,呈报个人有关学历证件、身份证及体检证明,公司将保存员工家庭地址、婚姻状况、子女和其他有关

资料。录用后上述内容如发生变化,员工须在一周内填写个人资料记录更改表,连同有关证明文件副本交综合部。

3、应聘者应进行身体检查:员工就职前,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予以录用。

第三试用及录取

第十条新聘人员应试合格后方可录取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转为正式员工。

第十一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因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在本公司工作者,公司可随时终止其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招聘(入职)录取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新聘人员填写《员工招聘(入职)登记表》、交验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交学历和技能证书、交待业求职证书或原单位解职证书原件、特殊岗位人员需出具担保人担保书、交近期免冠照5张。

(二)新聘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到用人部门接受面试和审核,由面试审核人在《员工招聘(入职)登记表》上写出审核和是否同意接收意见,交人力资源部呈报上级核准。

(三)新聘人员经核准录用后,按用人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下达就职令到指定的部门报到。

第四用工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第十四条试用合同期限三个月,试用期满,公司组织考核,凡不合格者自动解除合同。凡合格者转为正式职工,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根据本公司工作需要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具体年限可由公司与员工之间协商,但以公司认定为准。

第十五条特需招聘人员可免试用期直接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但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如遇劳动纠纷,其仲裁权属本公司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第五职务任免及迁调

第十七条各级主管职务的聘任(委派)只有实授、代理二种。

第十八条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批准外,部门级负责人任免由各单位分管总经理提名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主任及其以下级别人员任免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名报分管副总同意后,呈总经理核定。

第十九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下发人事任(免)通知。

第二十条职务任(免)后,次月起执行新职务薪金。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

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均以不服从工作分配处理。

第二十二条跨部门调动由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协商、呈报核准、办理调动

手续、下达调动令,部门内员工调动由其主管下达调动令,如涉及工资变化,须事

先征得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同意,并须告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三条奉调员工(含解职员工)接到“调令”或“解职通知书”后,单

位主管人员应于5日内、其他人员应于3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或离开岗位,

不能按时办妥移交手续或移交不清,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到损失,应追究其赔偿

责任,情节较重者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移交手续规定为主管人员移交和经管人员移交二类,主管人员为

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经管人员为直接经管财物和事务的人员。

(一)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单位人员名册;

2、未办及未了事项;

3、主管财物及事务。

(二)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移交由总经理和董事会派员监交;部门负

责人移交由公司经理班子派员监交;部门内人员移交由部门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

和监交人均应会签呈报。

第六解职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自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

“资遣”、“解聘”六种。

第二十七条员工死亡为“自然解职”。“自然解职”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第二十八条员工退休,按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合同期内中途自请辞职者,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

人力资源管理部,呈交申请单。在未获准前,应坚守岗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擅自离职(离岗)者,除依公司规定处理外,还应追究违

约责任。

第三十条员工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责令停职:

(一)因病超过特准病假(治疗期)(见本文第五十条)者;

(二)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三)违犯公司制度规定,但认错态度较好且客观情节尚不宜直接解聘者。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停职,其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金,并中断其

服务年限,停止期跨过合同期限终止日,作合同期满解职处置。被停职者遇下列情

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病停职且合同期限未满,在6个月内恢复健康申请复职者,可豁准复

职;超过6个月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可作资遣处置,够退休条件者,按退休处置。

(二)因案停职,被判决服刑者予以解聘,但经侦查或被判决无罪,可予以复职。

(三)因违规停职,停职期间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突出表现,可予以复职。第三十二条因公司原因,需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不再续约以及因个人原因符合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者,可作资遣处置。

公司按被资遣者,在

公司服务年限给予资遣费补偿,服满半年不足一年补偿1个月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每多服务一年加补偿1个月工资以此类推,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三条因不符合要求在试用期内终止合同或在聘用期内违纪和其他个人原因解聘、辞职者,公司不负补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解聘: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犯公司规章制度中所涉解聘的条款;

(三)不服从公司安排,不接受考核、培训,不能按时按质按量

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擅自行动或由于其个人原因使

公司蒙受损失;

(五)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解聘条款。

第七员工操行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相关公告。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所有员工均应接受上一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原由。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诚信为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第四十条本公司员工履行职务时,应恪尽职守,力求实效,不得夸夸其谈、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借故拖延。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时,应有成本节约观念,节省开支,反对铺张浪费,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将公物私自携出。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自满、狂妄自大等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发扬团队精神,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滋事闹事、斗殴、搬弄是非或有其它扰乱秩序及伤风败俗行为。

第八请假、休假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法定假日。

(一)节假日:

1.元月一日(一天);

2.春节(三天);

3.妇女节(限女性,半天);

4.劳动节(三天);

5.国庆节(三天)。

(二)例假日:每星期六、日。(如遇停电或其他情况,公司可调整。)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第四十五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资在月工资总额中一并支付。

第四十六条员工福利性休假:

(一)事假:员工因事请假可按高级、中级、一般员工三个档次在一年内分别享受7天、5天、3天为限积计的事假。

(二)病假:员工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持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可按高级、中级、一般职员三个档次在一年内分别享受30天、20天、10天为限积计的病假。

(三)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需凭结婚证书给予三天假期。凡符合晚婚条件(初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增加晚婚奖励假15天;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四)产假、节育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并符合晚育规定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可享受产假105天,难产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

无孩人流、首次避孕失败人流,给假30天,此外按病、事假处理。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5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3天(包括例假日)。

(六)公假

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

员工依其在本公司服务年限,可按下列规定享受特别假。

(一)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5天休假;

(二)服务3-5年者,每年给予7天休假;

(三)服务5-10年者,每年给予15天休假;

(四)服务在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天,但最多以30天

第四十七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前提下,自行安排每一员工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安排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部门,一份逐级转呈核准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查。

(二)特别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由于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按休假天数的日薪金额改为奖金,若在休

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中断休假者,亦可按未休假天数的日薪金改发奖金。

第四十八条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21天者;

(二)旷工累计达3天以上者。

第四十九条福利性休假期间,只核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试用

期间不享受福利性休假。

第五十条各种假期的审批权限:

(一)部长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部长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三天以上由人力资源部审定,分管副总核准。

(二)部长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分管副总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假期由上一级主管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公务负伤,治疗休养期内以公假论处,假期中薪资照发,如致残不能工作,则按管辖、仲裁机构仲裁结果处置。

第五十二条请假超过积计期限,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超过积计期限,按日计扣薪金,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予以解聘;

(二)病假超过积计期限,可以未请事假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

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特准病假(治疗期)。

第五十三条特准病假(治疗期)无论门诊,休假还是住院治疗,每年均以半年为限,其病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的50%,其他薪津停发。

特准病假到期仍需休假者,按本制度第二十九条办理(命令停职)。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必由同事或家属代办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虽办理续假但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双倍的日计扣薪金,超过7天予以解聘。

第五十七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五十八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第五十九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

特准病假(治疗期)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

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六十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九考勤

第六十一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

(一)公司工作时间上午8点—12点;下午1点—5点。

(二)因公直接外出,不能按规定时间报到,执岗的员工需经主管批准。

(三)长期在外作业、出差员工,按其经公司特许的规定作息。

第六十二条所有员工必须严格参入考勤,通过点名或其他考勤方式记载出考勤情况,加班应做好加班记录。任何人不得虚拟考勤,一经发现,即按惩罚规定处理当事人。

第六十三条无故迟到早退,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扣双倍工资。

(一)迟到10分钟以内者,计旷工一小时;迟到10—19分钟者;

计旷工二小时;迟到20—29分钟者,计旷工三小时;迟到30分钟者;计旷工半天。早退同迟到一样论处。

(二)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计旷工的时间达16小时或直接旷工

2天,一年内累计(包括早退、迟到)旷工7天者,给予解职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拟获取加班费的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的程序规定办理。

(一)非生产部门员工平日加班,必须由员工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加班;

(二)休息日的加班申请应于前一天报部门主管审查,经分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

(三)加班时间的计算:工作日加班,自下午5:30开始;休息日加班,原则上于下周内申请补休。

(四)加班费的计算按照公司工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各种请假、办理程序、考勤规定、薪金考核,按《人事管理制度》中所涉条款执行。

第十员工福利

第六十六条公司按规定为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业救济金保险)。其缴费额以员工本人基本工资为计算依据。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其他单位代缴的,凭其他单位代缴(或个人)证明予以支付。

第六十七条公司按规定为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在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未出台前,员工的门诊医疗费,包含在工资总额中。

第六十八条员工因病住院,按其医治费用(治疗费、药费)依

如下比例报销:

(一)年龄在30周岁内的支付60%;

年龄在31-40周岁的支付70%;

年龄已满41周岁以上的支付80%;

但全年累计支付额分别不得超过6000元、7000元、8000元。

(二)凡由公司出资、已办理商业医疗保险的员工,先在保险

公司理赔后,再由公司支付前述规定比例的差额部分。

(三)医疗关系在其他单位的员工其标准按就高原则补差。

第六十九条本公司为员工提供午餐补贴,每人每天四元。如公司自办食堂,

则为员工提供工作餐,补贴取消。

第七十条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劳动保护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员工直系亲属丧礼按下管一级的原则慰问,礼金(含祭品)限额250元。

第七十二条员工住医院、生育、小产,按属下一级的原则探视,探视慰问金(含慰问品)每人限150元/次。

第七十三条员工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值班

第七十四条公司于节假日、下班工作后需办的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职守内负责外,还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七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三)例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

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第七十六条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并于上月末公布并

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同时在值日牌上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七十七条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

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按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七十八条值班员工如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行处理,事后分别报

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七十九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八十条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

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十一条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致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将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八十二条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八十三条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八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第十二考核

第八十五条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末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定任聘人员均实行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满后应参加考核,具体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若试用单位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期或改派其他单位试用或解聘,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原因,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

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考核,如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考勤情况应详细记载,做好考勤台帐,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举行,若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无必要时可予取消。

(四)年终考核

1.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部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考勤记录、填具考核表送复审。

第八十六条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者。

第八十八条当年内不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列于免考人员名册内,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十九条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情等项目,以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由人力资源部制订)。

第九十条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级。

第九十一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考核过程中的内容。

第九十二条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积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九十三条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年终奖金标准由公司另订)

(一)本公司员工于年度考核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20%;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年度考核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积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二星期者,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记过一次减发20%;

3.记大过一次减发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达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九十四条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第十三奖惩

第九十五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励”、“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突出或有特殊功绩者;

3.及时消除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l至3款人员完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3.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4.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可予以奖励。第九十六条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第九十七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害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工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主任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告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九十八条员工的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解雇。凡违犯制度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除予以上述行政处分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十四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如本制度与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矛盾时,另行修订。

第一百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董事会批准,从二OO四年五月试行。

第一百零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二OOO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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