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网贷平台主要提供借款平台、审核信息服务,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02 . 民间借贷中换条或旧债转结情形,不免除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中出现换条或旧债转结、新旧贷关系担保人不一致时,担保人主张以贷还贷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03 . 一方转让夫妻共有房,构成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情形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产,与第三人交易的过程疑点重重,且交易双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04 . 离婚时,一方可以房屋居住权帮助生活困难另一方
离婚时,一方可以个人住房居住权帮助生活困难另一方。在不影响对方生活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居住至再婚时。
05 . 在同一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
因被保险机动车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作为本车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索赔。
06 .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不免除赔偿受害人义务
机动车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予赔偿,保险人先行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不免除其应负连带支付责任。
规 则 详 解
01 .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网贷平台主要提供借款平台、审核信息服务,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标签:民间借贷|网贷平台|居间合同
案情简介:2013年,唐某在网贷平台即拍拍贷公司网站上注册,并根据网站上发布的借款需求提供了8000元借款。2个月后,未收到后续还款。
唐某遂根据平台提供的借款人信息,诉请李某还款,并支付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同时诉请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①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构筑网络平台,集中借款需求对象信息,然后开放信息,出借人再根据信息产生交易意愿并完成交易。
在网络借贷合同成立整个过程中,网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交易信息,搭建了交易环境,并为双方存档电子合同。其开设网站平台并收集提供信息目的亦系为撮合借贷双方成立借贷关系,促成借贷双方签约从而收取服务费以实现营利,其核心仍系居间服务。
故平台充当了一个中介服务商角色,其通过有效的信息服务为借贷双方报告订立合同机会并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符合居间法律关系特征。
故本案拍拍贷公司在本起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系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②本案唐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网上借款协议为证,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依借出人注册协议,唐某借出钱款时,对不能知晓借款人真实姓名和地址情况应属明知,相应风险由其自行负担。判决李某偿还唐某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实务要点:P2P网贷平台根据借出人注册协议主要提供借款平台、审核信息服务,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唐某与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唐骏诉李玉玲、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及责任认定》(杨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2/100:154)。
02 . 民间借贷中换条或旧债转结情形,不免除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中出现换条或旧债转结、新旧贷关系担保人不一致时,担保人主张以贷还贷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标签:民间借贷|保证|以贷还贷|换据
案情简介:2011年,庄某与张某对旧债进行结算,在实际借款为86万余元情况下,庄某向张某出具一张100万元借条。
何某提供担保。因庄某逾期未偿致诉。何某以借款包含以前的欠款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①出借人持有借条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时,借条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保证人提出借贷事实未发生的抗辩且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及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根据张某自认及相关凭证,应认定张某实际出借金额共计86万余元。②借新还旧需具备三个成立要件:新旧贷款债权债务主体一致、借款人客观上有将新贷偿还旧贷行为、双方之间主观上存在以贷还贷合意。
本案中,旧债在出具案涉借条时并未到期,债务人亦无以借款偿还旧债行为,借贷双方亦未达成以新贷还旧贷合意,故保证人不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③本案并非在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情形下,以新贷名义骗取担保人担保。虽然100万元借款中含有旧债转结,但并不影响担保人对于借款人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的判断,实际加诸担保人的担保金额亦未超过借条载明金额,故并未加重担保人责任。
判决何某对案涉借款86万余元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要点:民间借贷中出现换条或旧债转结、新旧贷关系担保人不一致时,担保人主张以贷还贷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扬州中院(2015)扬民终字第912号“张某诉何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见《张国邦诉何键、柏建华保证合同纠纷案——民间借贷案件中,担保责任免除的理解与适用》(王勇、郝佳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2/100:184)。
03 . 一方转让夫妻共有房,构成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情形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产,与第三人交易的过程疑点重重,且交易双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标签:房屋买卖|夫妻共有|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10年,刘某将名下房产售予曹某。2013年,刘某妻张某以该房市场价100万余元、刘某与曹某网签价39万元,双方恶意串通为由诉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刘某与曹某诉讼中关于交易过程的陈述不合常理且自相矛盾。
法院认为:①民事法律规范不仅是民事裁判规范,亦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准则。涉案房屋属刘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征得张某同意情况下,刘某与曹某就涉案房屋进行交易,违反共有财产交易规则,将可能损害共有人张某利益。
②《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据此,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范包含了“恶意串通”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两个构成要件。这两个要件事实无法直接证明,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
间接证明依靠经验法则推理,即社会公认的常理。证明恶意串通,要以合同当事人双方主体行为为线索进行审查,借助经验法则判断其可能性。
证明恶意串通不能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而应采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即在证明恶意串通事实基本可能性后,证明责任发生转移;
待对方辩解不成立才可“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认定恶意串通成立。“基本可能性+辩解不成立”系恶意串通类真伪不明案件事实的特殊证明方法。
③本案中,刘某与曹某就涉案房屋转让行为的网签合同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价款已实际支付;
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刘某与曹某陈述亦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之处,而二人又未能对上述不合常理与陈述矛盾之处作出合理解释。
据此,足以认定刘某与曹某恶意串通,转让涉案房屋,损害了共有人张某利益,判决确认案涉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产予第三人,交易过程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买卖双方陈述自相矛盾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000号“张某与刘某等确认合同无效案”,见《张洪茹诉刘来永、曹燕翔确认合同无效案——恶意串通事实认定的司法技术与证明标准》(李俊晔),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2/100:172)。
04 . 离婚时,一方可以房屋居住权帮助生活困难另一方
离婚时,一方可以个人住房居住权帮助生活困难另一方。在不影响对方生活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居住至再婚时。
标签:离婚|经济帮助|生活困难|妇女权益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刘某诉请与薛某离婚。双方婚生子大学在读。薛某居住房屋系刘某婚前平房拆迁后分得的其中一套安置房。
薛某无其他住处及生活来源。
法院认为:①《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乙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1款、第2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某与薛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系薛某独立抚养子女,支撑整个家庭。期间刘某仅邮寄过2000元生活费用于子女生活。目前,薛某无固定工作,亦无自己住房,仍需继续负担孩子上大学期间相关费用,属于前述司法解释中所称“生活困难”情形。
薛某要求刘某给予经济帮助,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该司法解释对房屋居住权使用期限并无限制性规定。鉴于刘某婚前房屋拆迁后可获得两处房屋,刘某完全有条件将其中一处住房提供给薛某居住,故居住时间可至薛某再婚时为宜。
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刘某每月支付双方婚生子抚养费600元,每年支付婚生子学费一半至其自立时止;双方离婚后,薛某可继续居住原房屋至其再婚时止。
实务要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个人住房居住权进行帮助。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居住至再婚时。
案例索引:山东青岛中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106号“刘某与薛某离婚纠纷案”,见《刘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案——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进行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形式》(彭虎成),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2/100:149)。
05 . 在同一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
因被保险机动车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作为本车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索赔。
标签:机动车保险|被保险人|第三者
案情简介:2014年,陈某驾驶宝马车,与黄某驾驶丰田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交警认定丰田车全责。丰田车保险公司以两车被保险人均为陈某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①依《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亦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性质属责任保险,即保险人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为基础。
因被保险人不能成为侵权人,亦即构成责任事故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存在,故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否则违反责任保险最基本原则。
②在同一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风险只能通过人身意外险或其他非责任保险予以化解。
故本案交强险条款和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陈某就其宝马车辆受损维修费及其他损失,向其就丰田汽车投保保险公司索赔,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在同一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因被保险人不能成为侵权人,故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南沙区法院(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95号“陈某与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陈泽坛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保险人是否属于机动车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赵丽、崔剑),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2/100:194)。
06 .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不免除赔偿受害人义务
机动车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予赔偿,保险人先行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不免除其应负连带支付责任。
标签:机动车保险|保险公司|赔偿主体
案情简介:2012年,魏某驾驶运输公司车辆与陈某驾驶挂靠物流公司车辆相撞,交警认定魏某、陈某分负主、次责。运输公司就其车辆损失,诉请陈某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以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陈某4000元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故本案交通事故给运输公司造成的车辆损失,应先由陈某所驾车辆交强险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某所驾驶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②本案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陈某未向运输公司赔偿情况下,向陈某赔偿保险金,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免除其对第三者运输公司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鉴于保险公司已将应向运输公司赔偿的车损款交付给了陈某,故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判决陈某将保险公司已付4000元支付给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机动车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予赔偿,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第三者可要求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并要求保险人在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漯河中院(2014)漯民二终字第157号“某运输公司与陈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驻马店市恒兴运输有限公司诉陈绍峰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不能免除其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张永辉),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2/100:216)。
案情简介:2011年,机械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定作合同。工程公司预付20万元后,收到价值73万余元的定作物起重机及辅助设备。2013年,因工程公司未付余款53万余元,机械公司依定作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诉请确认其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要求取回设备,同时要求工程公司偿付设备折价损失4万余元、取回费用2万余元。法院认为: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
规则要述01 . 共同饮酒人未尽保护同伴的注意义务,应过错赔偿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警告、救助、通知等注意义务,应对同伴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02 . 肇事逃逸者自杀,因见义勇为而追赶者不构成侵权行为人见义勇为追赶肇事逃逸者,与逃逸者的自杀行为无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见义勇为者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03 . 在朋友家做客时意外摔伤,对方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朋友家做客
【规则摘要】1.共有房产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应予受理——共有房屋在执行案件中被部分查封,共有权人为析产目的提起诉讼的,应予实体审理,而不应程序上驳回其起诉。2.买受人对未办过户没有过错的,法院停止执行情形——买受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其对房屋未办产权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法院应判决停止执行该房屋。3.执行异议之诉中,最高院“查扣冻规定”仍可适用——执行异议之诉中,最高人民法院《关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推送相关最新权威案例,供参考:1.擅自跨越疫情防控设施受伤责任承担的认定关键词:疫情防控设施 擅自跨越 责任自负裁判要旨:疫情当下,街道办事处设置铁丝网,对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行为不会对社区居民安全行走安全造成隐患。在明知铁丝网系社区用于封闭管理的情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法律知识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2021年3月15日) 一、广州天赐公司等与安徽纽曼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基本案情】 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主张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吴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彭某侵害其“卡波”制造工艺技术秘密,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侵权
案例1【裁判要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纠纷高效、便利、低成本化解的有效路径。进入诉讼程序的保险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取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当事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将及时出具调解书或者司法确认决定书。【基本案情】某环卫处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28辆电动三轮清运车投保平安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
一、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找到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后,凑齐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并且,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未要求被告
1、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找到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后,凑齐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并且,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
2022年卢晓燕律师代理的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排行榜来了!1、医案说法‖胆囊手术致胆管损伤,医院负全部责任(100%),赔偿54万!案号:(2019)京0105民初66728号主办律师:卢晓燕责任比例:全部责任,按100%比例判决赔偿数额:54万余元上榜理由:本案原告因胆囊结石入院,手术中损伤肝总管,在原告律师的积极争取下,鉴定机构认定原告的损害属于医源性损伤,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0
【典型案例】投诉补缴社保,高院:不归人社局管,驳回!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王某系某公司的合同工,2015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某公司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2019年10月31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按照该协议,某公司支付153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以及其他一切补偿,王某放弃针对某公司的全部权利,王某在该协议上签字捺
导读: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5月11日第一批共10件行政协议典型案例集中发布,其中牵涉房屋征收拆迁的案例就有5件,达到典型案例总数的一半。在明律师特将这5件案例的发布内容整理如下,希望能对广大被拆迁人有所帮助。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基本案情】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2月16日,福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案例分享:01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x月x日出生,无业。199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和5月,被告人李某某
律师观点分析婚约彩礼能要回来吗?返还多少?以周口市、商丘市为例!【彩礼返还典型案例】彩礼能不能要回来,怎么将彩礼要回来,婚约难继,两家纠纷。民间是男方退婚彩礼不退,法律是婚约财产不受保护,这种情况下,巨额财产引发纠纷,对薄公堂。到底应该怎么分,李明律师以亲办案例,现身说法!【案件情况】男方程X与女方在201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一年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程X给付XX6.6万元,XX戒指、X
四起典型案例案例一邻里不睦争散水,界限不明不受理基本案情:康某与徐某是同村村民,两家东西相邻。2021年3月份康某开始翻建房屋,同年5月徐某开始翻建房屋。康某依据乡镇政府在1981年出具的林权证,主张徐某新建西墙侵占两家院落之间的散水,要求拆除徐某家的西墙,恢复散水原貌,并要求徐某赔偿损失。徐某主张自己所建的院墙是在原址上垒建的,并说康某与徐某两家之间本来就没有散水,并且主张康某2021年3月先行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还本息的,贷款人可以与其协商,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还款;协商不成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或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
不规范不严格的15个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些行政执法存在不规范、不严格,甚至执法主体不适格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此,举一反三加以整改,不断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一、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案 【存在问题】 1.执法主体不适格。根据省政府令第142号,属于委托事项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
一、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都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由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殊性,其基本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因此指导性案例主要是指“两高”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称指导性案例,专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程序编选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被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等具有指导作用的生效案例。最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1月4日发布5件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件自洗钱案件。2022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快速上升态势。后续,洗钱罪极有可能继续呈现高发态势: 案例一:黄某涉嫌洗钱罪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黄某为掩饰、隐瞒朱某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帮助朱某成联系境外洗钱人员黄某杰(公安机关已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将朱某成账户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工作报告,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坚定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具有象征意义的6起典型案例如下:遭遇暴力传销反击案高某被骗至传销窝点,面对多名传销人员强行控制,持折叠刀抵御,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正当防卫为由不起诉。反抗强奸致施暴男死亡案周某反抗强奸过程中,用农药水箱软管缠绕施暴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本院审结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案件的基础上,选定了国家赔偿十个案例。案例在诉权保护、举证责任倒置、法律适用规则、正当法律程序、精神损害赔偿和确赔合一司法审查新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 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索引 1.朱红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2.卜新光申请安徽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