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16.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
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1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4、立案、审判机构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诉前、诉中和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等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1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
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
20.人民法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文化水平、诉讼能力、是否委托律师等具体情况履行释明义务,指导当事人起诉时明确诉讼请求,并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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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释明的规定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时,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将不明确的予以澄清,将不充足的予以补充,将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法官释明应使用规范、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明的内容一般限定于解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和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2、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4、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
最高法院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在《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之我见》一文中对建筑行业大量存在的转包、分包引发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法办【2011】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59条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作了比较,得出了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并不冲突的结论,并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的审判人员吗?是的。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掣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释明权的范围是什么所谓法官释明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所提出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不清楚、不明确或不充分,进而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实质审理结果时,审判法官适以提问、询问、提醒、启发或告知等方式,合理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诉求给予必要补充、澄清、明确,以促进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意思沟通与联络保持一致,从而相对地正确处理案件的一种职权,从本质上而言,法官释明权,实质是一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突出的是法官居中的消极地位,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中立性是机制和价值的必然要求,中立性的外化必然要求法官在态势上处于消极。但是,司法实践中,相当程度地存在对法官居中、消极地位的机械、片面的理解,致使法官在各个诉讼环节上都过于消极被动,甚至对当事人的陈述、主张出现不当,或者对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定不甚了解,也不给当事人解释说明和提示指导,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积极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在庭前
1、关于不予受理的释明。民事bai诉讼法第du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诉讼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以及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法院释明不予受理。 2、关于诉讼主体的释明。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章节对必要共同诉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民诉法解释在诉讼参加人章节对存在共同诉讼主体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3、关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释明,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 4、关于反诉的
新民诉法法官的释明权是什么含义释明权,又称为阐明权。是以当事人主义的实施为前提的一种带有职权主义色彩的权力,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的范畴。释明权中的“释明”与大陆法系证据理论和立法上的“释明”的含义不同,证据理论上的“释明”是与“证明”相对而言的。释明权在现代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的含义较为广泛,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
这种事情建议你直接请律师介入了,
冤假错案想要翻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勇于担当的法官,能力够强的律师和永不言弃的当事人。下面我们来聊一个虚假诉讼的案件。2018年10月份,一个当事人找到我们,说有人欠她200万左右,官司已经赢了,已经在执行阶段,而且已经查封了对方足额的房产。但是却无法继续执行下去。因为对方兄弟俩搞了个标的额高达700万的虚假诉讼,快速调解结案后,也申请强制执行,且被法院允许一块参与分配。这就尴尬了,本来扣押的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某个员工的,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不然的话就属于违法解除。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
、 有时检察院会给法院出具量刑建议,那么检察院建议缓刑一年法院怎么判?检察院量刑建议缓刑的对象及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现为您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检察院建议缓刑一年法院怎么判 (一)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可以参考,但不一定完全依据这个量刑建议来判决。 (二)在审判中法院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如果法院听从检
作为法学教授,他脑子里死刑废除论根深蒂固。作为法官,他却不得不一次次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上签字—大多数时候他得写下「核」,「核」就是「杀」。他反思自己的工作价值,有时沮丧不已,「我说我这么辛苦,跑这边来干嘛来了?就是为了多杀几个人吗?」见到卢建平先生时,他正在办公室噼里啪啦地敲打键盘。打印机嗡嗡运转了一会儿后,他拢齐了一小叠纸,微笑着递了过来。一共8张,还温热着,是他担任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的心得。卢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追加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回复留言选登汇总Q1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是否可以直接发包?国家发改委发的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如何发包,没有规定。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或者按财政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发包?您好,《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
正 文核心条款: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
北京资深工程律师 张仁藏【引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历经十稿,终于出台,其解释主要涉及合同效力与处理、开工时间、工期顺延、工程质量责任承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多方面问题。本头条号将逐条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与大家共同学习进步。【条文】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一、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形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问题提出 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02回答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