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前的文章也多次讲到,刑事案件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那么什么时候才被称之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呢?
我们来一一分析。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原劳动部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第二十五条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2、原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67号)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情形的综合分析
综合以上三个规定可以看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被法院判刑的,不管是判主刑,还是附加刑,或者是缓期执行,都算是被判刑。
2、被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3、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具体分析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几个关键词汇:“附加刑”“缓刑”“免于刑事处罚”“不起诉决定”。
1、首先我们来看附加刑。所谓的附加刑是指根据刑法第34、35条规定的四中情形“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而且附加刑是可以单独进行适用的,所以如果你看到的判决书中写明只罚款没判刑,仍然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2、其次我们来看看缓刑。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所以一般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但仍然是犯罪,所以判处缓刑的,仍然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3、免于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这仍是被犯罪的一种形态,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书一般这样写“犯XXXX罪,免于刑事处罚”。因此仍然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4、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是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
不起诉说明刑事案件的三个程序并未走完,仅仅到检察院阶段,并没有向法院起诉,所以不能作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不能依据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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