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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释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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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释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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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不予受理的释明。民事bai诉讼法第du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诉讼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以及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法院释明不予受理。

  2、关于诉讼主体的释明。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章节对必要共同诉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民诉法解释在诉讼参加人章节对存在共同诉讼主体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

3、关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释明,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 

4、关于反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关于诉讼程序适用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6、关于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理。 

7、关于二审程序中新增请求或反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8、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9、关于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请求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

  10、关于涉外诉讼的有关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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