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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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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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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XX,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广东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赖XX,男,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温XX与被告赖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温XX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被告赖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约偿还投资款156650元及利息(利息以15665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3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被告协商约定共同合伙经营一家餐饮店,并于2019年11月20日取得了“广州市XX”的营业执照。

该餐饮店的位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路××村段××号,合伙期间,餐饮店的一切开支均由原告垫支。但餐饮店经营不久,原、被告之间就产生了分歧,合作非常不愉快,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经营下去,故在2020年4月3日,双方达成了《人信物丰股份分配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收购原告餐饮店的全部股份合计156650元,以上款项,被告应于2021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78325元,于2022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剩余的78325元,该协议实则为退伙协议,但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支付退伙的款项,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一直拒绝支付上述退伙款项,且现在被告将原告拉黑,原告无法自行联系到被告,被告逃匿的行为致使原告权益严重受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次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赖XX辩称,这家餐饮店当时确实是开了,但是原告说我没有出一分钱不属实,我们签的协议完全是虚假协议,因为原告自己的钱对不上数了,跟我协商,让我协商骗家里人。

合同是签了很多份,期间也存在欺诈行为,在外融资导致融资对象的钱还是我欠他们的,原告本人也多次在我朋友面前发这个分配协议,我这还有一份协议,钱一直在原告身上保管,因为钱对不上,原告在2020年赌博输了20多万,营业额也在里面,2020年对账的时候也是三个人在场,签这份合同的时候也是三个人在场,这笔钱我不承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左右,原、被告一起在广州市番禺区XX××路××村段××号经营“广州市XX”,并办理了营业执照。

2020年4月3日原告作为乙方和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人信物丰股份分配协议》,约定:“经双方股东协议,就乙方人XXX股权转让等事宜分配如下:一、乙方退出人XXX的百分之全部股份。

二、由甲方收购乙方人XXX全部股份。三、乙方人XXX股份合计人民币156610元。四、甲方已于2020年3月31日付给乙方人民币十万元整。

五、剩余股权股份于2022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合计人民币156650元整。六、甲方承诺乙方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人民币合计78325元整。

七、甲方承诺乙方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人民币合计78325元还清。此份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议再作决定。

……”。债务到期后,被告未付款,引起本诉。  诉讼中,被告声称原告提交的《人信物丰股份分配协议》是虚假的,并提供《人信物丰股份分配协议》复印件一份,其提交的《人信物丰股份分配协议》复印件中约定的条款与原告提交的《人信物丰股份分配协议》的条款基本一致,但股份作价金额不一致。

被告承认无法提交该证据原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结合本院查明的有关事实,本院依法认定原告提交的《人信物丰股份分配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该协议项下的到期债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被告已到期债务为78325元,被告因对该金额承担偿还责任。因被告逾期付款,本院依法认定被告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

至于原告方主张的保全保险费8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赖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XX783**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温XX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元,保全费1303元,合计4753元,由被告赖XX负担2376.5元,由原告温XX负担23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90********开户行:XXX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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