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无罪案例解析
团队通过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两家网站,以骗取贷款罪、无罪为关键词,检索近十年骗取贷款案件,共检索出有效无罪案例13件。
可以得出,将未造成贷款损失、提供足额担保、未使银行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等情形认定为骗取贷款无罪的支持理由,已经成为各地、各级法院的主流观点。
主要内容包括:
(一)银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2014)葫刑抗字第00014号邵某某骗取贷款案,法院认为:“关于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银行贷款,是银行工作人员提出并要求其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规避双树信用社贷款60万元的贷款限额的限制。
并不是邵某某的主动决定实施行为。从办理贷款及办理催款转贷的过程中看,银行对邵某某为贷款的实际使用人至始至终是明知的,并没有产生错误的认识。
故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骗取手段。关于邵某某改变贷款用途,经查,邵某某取得贷款后用于浴池经营,并未用于贷款合同约定的购买工程器械的用途。
但邵某某将贷款用于浴池经营的行为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双树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
故被告人邵某某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不能认定为骗取手段,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予以支持。”
(二)有充足担保,未造成银行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2015)珠香法刑重字第5号李某乙合同诈骗、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骗取贷款等案,法院认为:“本案为抵押贷款,虽然被告人李某乙在向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是使用了虚假的银行进账单、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资料,但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向燊鸿公司发放贷款并不是基于这些虚假的资料,而是因为燊鸿公司向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了凤凰汇三层商铺作为抵押,而且经评估该抵押物的价值超过发放贷款金额。
故被告人李某乙的该行为不宜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2014)太刑初字第00162号严某诈骗、骗取贷款一案,法院认为:“其明确表示之所以向严某发放涉案两笔贷款,是基于严某对这两笔贷款均依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了较完备的抵押担保,如果严某没有提供抵押担保,该行不会向严某发放贷款,也就是说直接影响该行最终决定贷款给严某,是其提供了相应的真实抵押担保,即使严某在申请贷款时有一些欺骗行为,如在《个人贷款客户面谈记录》中没有如实申报自己对外举债、夸大收入及所承包工程规模之行为,但这些欺骗行为与其取得贷款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人严某相应获取贷款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2013)龙刑初字第216号曹某骗取贷款罪一案,法院认为:“综上所述,作为金融机构的苏南村镇银行和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均无损失,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2号邓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法院认为:“……2、虽然上诉人邓某在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但该笔贷款最终由担保人远大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并未给兴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上诉人邓某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2016)粤12刑终186号朱某贷款诈骗、骗取贷款一案,法院认为:“虽然上诉人朱某向鹤山建银贷款的过程提供虚假了贷款资料,但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证据证实,上诉人朱某以肇庆长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抵押,且上述土地的评估价高于其向银行的贷款数额。
因此,上诉人朱某向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认定其行为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或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的证据不足,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上诉人朱某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2016)粤20刑再6号王某、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骗取贷款案,法官认为:“王某在贷款时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但其在贷款时提供了保证,案发时提前全额偿还本息,并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王某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以上内容原本是我一份骗取贷款辩护词中的部分,这个案子经过近两年的时间,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骗取贷款不成立。但是,就在刚才,收到消息,检察院抗诉了。
看来还要再来一场硬仗。
原本已经很疲惫,突然之间又满血复活。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
真理越辩越明。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及案例解析大竹律师 案情简述: 2015年6月,张某因自身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遂以非法方式获得多名同事的身份证,并冒用同事身份在银行申请贷款共计人民币80万。 2015年7月,张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并于当年11月由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5年12月,人民法院以张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公开审理该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是指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从刑法的具体条文来看,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应是认定此类犯罪的构罪要件。在不能证明智某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少交税款,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申请贷款采取了欺骗手段;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通常是贷款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整理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关于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1、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借新还旧”的贷款或签发承兑汇票,又俗称“倒贷”。这样的贷款往往是由银行主导,银行的分行指派某支行将该行其他支行即将沦为不良贷款的贷款接盘,是银行为了粉饰资产状况、降低不良率,“挂息还本”“倒贷”是银行的常规操作。在银行主导下的“倒贷”过程中,拇指都可以想象得到,借款人不可能在这样一个环节从银行骗取贷款。银行放贷人员心知肚明前因后果,不可能受骗。所以,如果骗取贷款的次数较多,那么倒贷、再次签发承兑
一、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1、行为人犯骗取贷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
危险驾驶罪无罪案例整理一、检测程序违法案例一:(2017)川1381刑初150号1.案情简介2016年2月9日14时50分,被告人何正升驾驶“东风日产”牌黑色小型轿车行至大佛寺入口处十字路口时,与由姚某驾驶的“别克”牌棕色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经鉴定,何正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法院认定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能证实被告人何正升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拒不配
认定骗取贷款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
本条第一款是个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非法牟利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对于个人犯本罪的处罚,本条根据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规定了两档处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将金融机构信贷转贷他人,非法牟利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的“单位”,不仅包括非金融系统的公司、
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量刑:1、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致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中介造假公章骗贷 2017年3月27日,x报道了《贷款中介假公章骗贷员工自曝年薪百万》,位于丰台区的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公章、合同、判决书等,帮助客户从银行骗取贷款,并收取服务费,公司及员工从中获利颇丰,员工自曝年薪百万。 xx公司法人柳xx昨日表示,公司员工确实存在刻假章、制作假材料等行为,但属于员工个人行为,已对报道中涉及的员工予以开除。“公司的员工都是兼职。”他说。据小编了解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
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
1、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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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指什么1、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骗取贷款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