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文哲,男,朝鲜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9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现在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监狱服刑。
被告人赵海鑫,男,汉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制减刑。
现在吉林省长春市铁北监狱服刑。
案件描述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哲、赵海鑫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9月19日以(2012)长刑一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赵海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文哲、赵海鑫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吉刑一核字第74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查明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文哲、赵海鑫与被害人郭某某均系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监狱七监区服刑人员,二被告人因厌烦服刑改造生活,共同预谋通过实施杀人犯罪从而达到被执行死刑的目的。
2012年4月10日15时30分许,文哲、赵海鑫至七监区缝纫区郭某某的劳动岗位,赵海鑫持案台上的铁块击打郭某某头部三下,文哲持案台上的剪刀扎郭某某的头、颈部六刀,致郭某某头部轻伤,在文哲、赵海鑫实施杀人犯罪时,监狱民警赶到现场将文哲、赵海鑫抓获。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铁块、剪刀等物证,证人赵甲、黄某、丁某某、董某某、程某某、刘某某、赵乙等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活体检验鉴定、精神病鉴定、DNA鉴定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物证、辨认物证笔录,被告人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文哲、赵海鑫亦供认。足以认定。
另查:被告人文哲于2011年7月12日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延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以(2011)吉刑一核字第88号刑事裁定,核准第一审判决,并于2011年9月30日向其宣告。
文哲于2011年12月1日入长春监狱服刑。
被告人赵海鑫于2011年9月14日被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吉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制减刑。
宣判后,赵海鑫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以(2011)吉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第一审判决,并于2012年1月5日向其宣告。
赵海鑫于2012年1月18日入长春监狱服刑,同年7月23日转入长春市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哲、赵海鑫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共同预谋、实施故意杀害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文哲、赵海鑫均系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依法应当执行死刑。原审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刑一核字第74号同意原审以被告人文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赵海鑫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聂洪勇
代理审判员马盛平
代理审判员李剑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自中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乐永飞,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9日刑满释放。
2011年4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案件描述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乐永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永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乐永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乐永飞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
宣判后,乐永飞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查明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乐永飞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限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
2011年10月18日上午,乐永飞在该监狱四监区厂区劳作时,因琐事与同监罪犯黄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斗,被其他罪犯劝止,后黄某某向乐永飞道歉并作了一定赔偿。
乐永飞认为自己在打斗中吃了亏,遂起意报复黄某某。当日下午2时许,乐永飞在同监罪犯李某甲劳作处拿了一根木棍,跑到黄某某劳作处,趁黄某某不备朝黄头部猛击二下致黄轻伤。
后被监管干警及时控制。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物证木棍,书证湖南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和送达回证,证人李某甲、樊某、李某乙、张某某、沈某、钟某某、唐某某、丁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的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乐永飞亦供认。足以认定。
另查:被告人乐永飞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以(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维持第一审判决对乐永飞的定罪部分,撤销对乐永飞的量刑部分,判处乐永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1年5月11日向其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永飞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乐永飞因琐事持木棍击打黄某某头部,致黄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乐永飞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依法应执行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19号维持第一审以被告人乐永飞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齐素
代理审判员仇晓敏
代理审判员李慧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京天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梅启全,男,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小学文化,农民。1998年8月26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
2010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押。
案件描述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启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4月16日以(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认定梅启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梅启全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
宣判后,梅启全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1月15日以(2012)鄂刑一终字第000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查明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梅启全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被送到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限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2年6月22日止。
2011年9月14日11时许,梅启全在该监狱九监区生产车间与另一服刑人员被害人曹某某为午休位置发生争执,经管教民警教育后回车间劳动。
当日14时许,梅启全从其劳动的机位跑向曹某某机位,持一把生产用剪刀朝曹某某胸部、肩部、腿部捅刺数下,致使曹某某右侧第6肋骨粉碎性骨折伴气胸,右肩背部、右胸部、双下肢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致轻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物证剪刀,书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刑二复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书和送达回证,证人侯某、韩某某、杨某等证言,被害人曹某某陈述,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梅启全亦供认。足以认定。
另查:被告人梅启全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武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以(2010)鄂刑二复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核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并于2010年6月22日向其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启全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梅启全持剪刀故意伤害曹某某身体,致曹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梅启全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依法应执行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刑一终字第00092号维持第一审以被告人梅启全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齐素
代理审判员仇晓敏
代理审判员李慧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京天
我国《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她曾是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邮政支局局长,因公谋私,非法吸储13亿,贪污1.59亿,被称为中国贪污最多的女局长,2012年12月6日被执行死刑。这名罪犯叫何丽琼,从2001年开始,何丽琼就频繁到澳门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她结识了三名赌徒(林鹰、林慧和蒋静华),这三名赌徒知道她是“邮政局局长”,便一起下套来拉她下水。首先蒋静华使何丽琼输掉巨资,然后林鹰。林慧向何丽琼说自己有好的项目,一本万利。正所谓,小赌怡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罪犯被执行死刑后会不会通知受害者家属罪犯被执行死刑后会不会通知受害者家属罪犯被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而对于是否通知受害者家属,法律未作规定,一般来说是不予通知的。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会依法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会将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而且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会派员临场监督,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摄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涉及“唯一住房”的执行,均衡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答。本解答所称“唯一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可居住房屋。本解答所涉“唯一住房”的执行仅适用于权属明确的城镇房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及其他无证房产等涉及国家土地制度和政策,按照相关
2019年7月30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志红
在执行案件中,存在大量实际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民间俗称为“老赖”),他们有的早已熟知“套路”,在执行前便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执行。而针对这一现象,有时我们稍微转换一下思路,可能就能揪住老赖的狐狸尾巴,拿回该拿到的权益。对于执行案件,第一件事就是需要弄清楚有哪些财产可以被执行。下面,说一说除了一般的现金、存款、房车、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可被执行财产外,还有哪些比较不常见的可以用于执行的
一、死缓期间是不是在监狱1、死缓期间一般是在监狱。死缓期间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会离开监狱的,在监狱里面坐牢的时候,如果能够积极改过自新也是有出狱的可能性的。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
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一般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交警会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重新作出责任划分,赔偿事宜可协商解决
只要是有过犯罪记录,不管是多少年,都是不能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我国没有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所以犯罪记录是伴随终身的。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
不规范不严格的15个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些行政执法存在不规范、不严格,甚至执法主体不适格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此,举一反三加以整改,不断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一、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案 【存在问题】 1.执法主体不适格。根据省政府令第142号,属于委托事项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
您好,建议立马报警处理,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具体情况需要调查后定性,等破案后得到赔偿。
网购退货如果卖家同意退换却不签收的,买家可以联系物流公司暂时先保管货物,并在卖家拒绝退款后在退款详情页面点击“要求客服介入处理”,并上传双方约定的完整清晰的旺旺聊天记录截图和退货凭证(上传退款凭证介绍)通过平台介入的方式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
你好,建议向劳动 部门投诉处理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下向当地消协投诉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
您好,法律规定当地政府需要公布最新的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法律规定:征收之后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之前的基本生活水平。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您可以委托律师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拆迁批文等信息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根据情节严重来判的,分为过时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不会判死刑,故意杀人情节严重就判死刑,还会加上非法携带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以上用枪射死人
您好,我遇到了问题是房屋在一家中介公司挂着出售期间,钥匙被另一家中介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配了一把并带其客户来看房,之后房间物品丢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