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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不知道,老赖的这些财产也能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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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不知道,老赖的这些财产也能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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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中,存在大量实际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民间俗称为“老赖”),他们有的早已熟知“套路”,在执行前便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执行。

而针对这一现象,有时我们稍微转换一下思路,可能就能揪住老赖的狐狸尾巴,拿回该拿到的权益。对于执行案件,第一件事就是需要弄清楚有哪些财产可以被执行。

下面,说一说除了一般的现金、存款、房车、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可被执行财产外,还有哪些比较不常见的可以用于执行的财产。

一、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在实践中,在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已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公积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对于住房公积金,各地的法院做法和规定不一。但是普遍认为,只要符合两个条件:

1.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能够保障;

2.符合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就可以被执行。

在前一个问题上,涉案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如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呢?在张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审理法院烟台中院认为,在关于公民唯一一套住房能否执行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通过给付五至八年租金或者提供当地廉租住房面积标准住房,满足被执行人基本生存需要情况下,公民唯一一套住房尚可执行,若对于住房公积金不能执行则明显存在理论及立法上的矛盾。

从而,被执行人的住房为唯一住房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依旧是有办法可行的。

二、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无正当来源的财产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财产大多来自于长辈等亲属的赠与或者奖励,而在当被执行人或者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时,基于血缘的亲密关系,将财产转给未成年子女成为是他们逃避债务的主要方式之一。

针对这一现象,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呢?最高人民法院在王某诉李某夫妇借款执行纠纷一案中给出了答案——可以!并且最高院将这一判例作为公报案例,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予以参考。

从而,如果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有着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大额财产且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的,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共有性质,法院应当认定其为父母的财产,可以予以执行。

此外,对于判例的理解应当重点把握财产受让人与受让财产及受让人的关系上,即使受让人并非未成年子女,例如成年的无独立经济来源的子女等,只要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其财产,就应当可以通过执行程序予以强制执行。

二、产能指标

在上海某贸易公司诉河北某钢铁公司执行一案中,审理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河北某钢铁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债权的情况下另辟蹊径,在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规定以及参考外省市法院相关做法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某高炉炼铁设备产能指标62万吨及另一高炉炼铁设备产能指标91万吨,并准备进行评估拍卖。

被执行人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达成和解协议,并最终履行了判决义务。

该案虽最终未对产能指标进行拍卖,但该案明确了产能指标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益,可以进行查封拍卖。产能指标虽然不是一项当下就存在的财产,但因其具有的经济价值且可以予以衡量和转让的特征,而具备可执行的基础。

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有很多财产也是可以被执行的,例如支付宝、微信中的财产甚至游戏当中的虚拟财产,笔者不再一一列举。

根据实践经验,面对老赖的狡猾以及双方对线索掌握能力和取证能力的不同,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律师,主动且全面地提供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由律师进一步调查和核实并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以最大可能地挖掘老赖的可执行财产,全面保障权利人正当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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