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等能否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1、可以。具体的规定如下:
(1)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
(2)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
(3)对打印的书面材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民警察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条
二、被害人陈述是独立证据吗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处于较为特殊的诉讼地位。在公诉案件中,尽管被害人也是本案的当事人,但由于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法律并不要求被害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被害人力量单薄,没有能力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将被告人送上法庭。但是,被害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提供某些证据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
基于这样一种实际的情况,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证人。由于被害人遭受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到其切身利害,因而被害人在作证时的心态又同一般的证人大不相同。
据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陈述”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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