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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是否合法?

问题描述

通过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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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当前,房屋拆迁问题是一个社会焦点问题,由于其牵扯方方面面特别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现实生活中,由于在房屋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出现了补偿价格谈不拢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使房屋拆迁很容易成为引发涉诉信访以及“钉子户”等社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所以现行立法对房屋搬迁活动的方式方法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3款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此外,对于实施了断水、断电等强迫搬迁方式的违法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还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即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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