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教育部第1次部务会议于2021年5月25审议通过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正式施行。
相比《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该规定对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行为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那么,根据该规定,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欺凌行为呢?被认定为欺凌后应该怎么维权呢?
律师解析:
一、以下六种情形将被认定为欺凌行为:
(一)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
(二)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
(三)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
(四)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
(五)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
(六)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以前五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
二、被认定为欺凌后应该怎么办?
(一)及时发现,学校发现的应及时通知家长: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立即报告学校并参与处理。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
(三)构成违法犯罪的,因及时报案。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调换班级: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如果学校不作为怎么办?
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反应,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二)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三)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四)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本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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