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消费者以各种形式维权的新闻屡见不鲜,五花八门的维权方式赚足了大众眼球,但是,这些维权方式的合法性问题不容疏忽。
案情回顾
济南某公司系“驰骋”(化名)牌摩托车的授权经销商。2022年2月,张某与济南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驰骋摩托车”一辆并支付购车款35万元。
车辆交付后,在进行首次保养时,济南某公司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将机油加多,后出现发动机渗油现象。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处理未果。
张某遂通过当地某媒体栏目进行维权,并在个人抖音账号转载媒体栏目的视频,但事情仍迟迟未得到处理。后来,张某又在济南某公司店面门口拉设条幅,条幅内容:“济南驰骋,新车弄坏,不解决”,并拍摄短视频发送至驰骋济南车主微信群内。
济南某公司认为,张某以车辆维修有问题为由,通过抖音、微信客户群平台等宣传不实信息,导致其他客户对公司的售后服务质量及信誉提出质疑,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济南某公司的名誉权,故将张某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张某辩称,因济南某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给其摩托车发动机内多加了近一升的机油,致使车辆受损,发动机向外漏油,并且济南某公司也承认此事。
但是就具体的赔偿问题上,他多次找济南某公司协商解决,但是对方一直敷衍处理,不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张某在穷尽了各种维权方式后,对方仍旧态度消极,因此只能自行维权。
拉横幅、发抖音等都只是维权的表达形式,本身不构成侵权,表达的问题也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非捏造虚构,也未使用任何侮辱、诽谤的词语,因此并未侵犯济南某公司的名誉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的行为是否侵犯济南某公司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张某自济南某公司购买案涉摩托车,在首次保养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机油加多,车辆发生渗油问题,但双方一直未能解决相关赔偿问题。
张某采取向媒体曝光、并将相关视频上传至抖音,在济南某公司店面门口拉横幅并拍摄相关视频发送至微信客户群等手段维权,其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予以分析。
张某作为消费者,有权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和评论,济南某公司作为提供销售服务的企业,对消费者在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言论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济南某公司保养操作不规范系客观事实,并由此引发双方纠纷。张某向媒体曝光维权并在网络发布相关视频以及拉横幅、转发至微信群等,本意都是为了解决双方纠纷,其部分措辞虽有不严谨之处,但并未故意使用侮辱、诽谤济南某公司的内容,其维权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不足以产生使济南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故综合本案客观事实,应认定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济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济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是我们生活绕不开的主题,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的内容与形式日益丰富,随之而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近几年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也是司法领域的重点难点。
如何依法维权,与每一个消费者息息相关。
作为消费者,在遇到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时,要学会理性维权,讲究方式方法,可优先选择与经营者自行协商,并注意保留消费发票等必要证据。
当与经营者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时,应及时向消协、工商等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采取拉横幅以及网络发布等方式自行维权的是否违法,应取决于维权的内容和尺度。
切忌捏造事实,不得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肆意发泄,更不能采取封堵打砸经营场所等违法方式维权。一旦超过合理限度,“维权”将变成“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营造和谐的消费关系,共创良好市场环境,特别提醒广大经营者,务必依法诚信经营,如出现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让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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