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某公司于2016年1月正式开始营业,公司负责人陈某2、张某某、曾某某通过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替公司账户来接收营业收入的方式进行逃税。
案件经过: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与陈某2在公司设立分别捆绑公司账户的POS机和捆绑周某1等人私人账户的POS机,在客户刷卡付款时,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等人主要使用周某1私人账户捆绑的POS机收取装修款。
另外,还使用其他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上述收取的营业收入均不入公司账户。
同时,陈某2外聘一名会计仅按照公司账户的少量入账来申报纳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经税务部门检查,欣美家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84,989.06元、城建税人民币12,949.23元,偷税额合计人民币197,938.28元,该公司2016年度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7.49%。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财务负责人曾某某各被判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案件警醒:
1、通过私户收款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可能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混乱,公司资金无法受到监管,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而且后期的税收风险真的会给你重重一拳!
2、现在已经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但是加强了银行账户资金管控,不要想着用私户收款,形成一个闭环资金链,现在税务、银行全部共享信息合作,企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转账的这些行为已经被税务盯上!
3、还有个近期发生的大事件你需要知晓:大额现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已经正式结束,10万元以上的转账将重点监控,很快将会在试点区域实施。
张某林、曾某伶逃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案号 : (2018)粤0404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 2018-11-01
案件类型 : 判决
文书性质 : 刑事
审理程序 : 一审
法官 : 曾剑
原告信息
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信息
被告:张某林 曾某伶
被告代理律师
冯希
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黎鹏
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林,曾用名张林,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捕前住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系珠海市欣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因本案于2018年1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冯希,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曾某伶,曾用名曾聪俭,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捕前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无业。
因本案于2018年1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黎鹏,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公诉刑诉[2018]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犯逃税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换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林及其辩护人冯希、被告人曾某伶及其辩护人黎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林与陈某2成立了珠海市欣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欣美家公司),主营业务为装修类工程项目,陈某2以其朋友梁少娟的名义做该公司股东,被告人张某林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1月8日,欣美家公司进行股权变更,其中被告人张某林占股40%、被告人曾某伶占股30%、陈某2利用周某1的名义占股30%,公司由陈某2主要负责经营管理,被告人张某林任法定代表人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曾某伶任财务负责人。
欣美家公司于2016年1月正式开始营业,陈某2提议通过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替公司账户来接收营业收入的方式进行逃税,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均表示同意。
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与陈某2在公司设立分别捆绑公司账户的POS机和捆绑周某1等人私人账户的POS机,在客户刷卡付款时,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等人主要使用周某1私人账户捆绑的POS机收取装修款。
另外,还使用其他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上述收取的营业收入均不入公司账户。同时,陈某2外聘一名会计仅按照公司账户的少量入账来申报纳税。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经税务部门检查,欣美家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84,989.06元、城建税人民币12,949.23元,偷税额合计人民币197,938.28元,该公司2016年度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7.49%。
2017年9月21日,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欣美家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于同年10月13日下达强制执行催告书。
至今,欣美家公司尚未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欣美家公司作为纳税人,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97.49%,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逃税罪。
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逃税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
1.被告人张茂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2.被告人张某林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张某林积极补缴税款,弥补国家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伶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
1.被告人曾某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2.被告人曾某伶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3.被告人曾某伶积极补缴税款,悔罪态度良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从欣美家公司扣押了POS机三台、黑色台式电脑主机一台、银色华硕牌N53S型手提电脑一台、POS机空白票一袋,上述扣押物品暂存放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物证:POS机、电脑等;2.书证:收据、装修合同、银行流水清单、户籍资料等;
3.证人袁志勇、周某1、陈某1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的供述;5.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电脑数据及财务资料光盘二张。
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且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后,被告人张某林委托家属于2018年10月26日代欣美家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曾某伶委托家属于2018年10月31日代欣美家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万元。
并有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欣美家公司作为纳税人,采取少列、不列收入等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97,938.28元,占应纳税额的97.49%,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逃税罪。
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进行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有悔罪表现,且个人代公司分别补缴税款人民币5万元、1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公安机关从欣美家公司扣押的POS机三台、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手提电脑一台、POS机空白票一袋,属于欣美家公司用于逃税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林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伶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POS机三台、黑色台式电脑主机一台、银色华硕牌N53S型手提电脑一台、POS机空白票一袋,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剑
人民陪审员王炜
人民陪审员吴祖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嘉睿
个人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
目前银行对大额支付和可疑交易都会进行监控,并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什么是大额支付?根据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交易为:(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简单来说:这3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另外,银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情况
一、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0万元在每月的工资发放日逐一通过银行代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甲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情况
二、甲属于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定期会将扣除费用、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情况
三、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万元打给业务员用于出差的备用金,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情况
四、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100万元打给股东个人,这10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20%股息红利个税后的分红所得。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情况
五、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授课老师的讲课费10万元,转入老师个人卡中,这1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后的税后报酬。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情况
六、甲有限公司向个人采购一批物品,金额20万元,取得了自然人在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20万元货款转入自然人的个人卡中。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情况
七、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10万元转入刘总个人卡中,这10万元用来偿还之前公司向个人的借款。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情况
八、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8万元转入王某个人卡中,这8万元用来支付王某的违约金、赔偿金。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珠海新视角出品
素材来源自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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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决后,对方当事人没钱的,可以等对方有收入之后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离婚时经合法形式是能查看对方存款和转账记录的。可以与对方协商查看,也可以经合法申请查看的。如果是用违法的途径去查询银行账户方面的内容是不可以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一、微信和支付宝etc哪个好?etc在微信和支付宝哪办理比较好微信和支付宝etc具体是哪个比较好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因为它们的优势和劣势都是不同的。首先说一下微信etc的优势,第一点是微信上传个人的证件信息的同时不需要绑定银行卡即可办理etc。最后可以自己安装激活etc设备。第二点就是过路费可以从零钱通扣除,费用最多可以打9折。第三是信用分数达到630可以免费送etc设备,但如果不满足条件的话
不查,最多就会查子女名下有没有房产,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
法院可以冻结微信和支付宝的钱人民法院是对于需要进行保全、或需要进行执行的当事人,对于其微信和支付宝等电子支付系统中的钱是可以进行冻结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法院如何查封微信钱包和支付宝账户?如果案件需要协助,法院可以向腾讯发出协查公函,要求冻结某个微信钱包,腾讯可以立即做到;支付宝账户也是一样的原理
人民法院是对于需要进行保全、或需要进行执行的当事人,对于其微信和支付宝等电子支付系统中的钱是可以进行冻结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
人民法院是对于需要进行保全、或需要进行执行的当事人,对于其微信和支付宝等电子支付系统中的钱是可以进行冻结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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