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如何确定执行顺序
依据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连带责任人的,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执行措施时,不分先后顺序;采取处理性执行措施时,应首先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
一般经一个月执行,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执行连带责任人的财产。执行连带责任人的财产前,应通知连带责任人。
连带责任人主张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限期在15日内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并由执行法院进行听证后作出相应决定。
凡是执行连带责任人财产的,必须经合议庭合议,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院长审批。在执行立案前,案件中有保全财产的,一般应首先执行已保全的财产,不足部分执行其他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如何达成和解
1.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的自行活动,而不是在第三者(审判人员、执行员等)主持下进行的活动
这种活动实际上是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就其性质而言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是当事人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而结束实体权利之争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面,一经人民法院确认,它又是当事人为消灭与人民法院之间已经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诉讼行为。
2.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一项重要的诉讼的权利
只要和解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保障。另外,和解既然仅仅只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那么和解协议就不是一种法律文书,它也不具有撤销法律文书或者使其他法律文书被视为撤销的效力。
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允许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进行和解。只不过在执行阶段的和解,其任务主要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实施或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审判阶段的和解,任务是保护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范围是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审判阶段和解的范围是尚在争议的未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执行和解就是双方当事人以协商形式,对这种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的法律关系的给付内容、给付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作出变更性处分的活动。
3.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愿
如果违背自愿原则,不仅难以达成和解协议,即使勉强达成和解协议,其基础也不牢固,当事人随时都可能反悔、撤销达成的协议。
4.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政策
和解尽管是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自行活动,但因其涉及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所以应受我国处分原则的制约,必须以符合法律、政策为前提。
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出自真实意愿,其和解协议也是无效的。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一经确认或批准即具有一定的效力。
执行和解成立,即可重新确定或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双方通过和解协议,对原执行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和方式等等作出了变更性处分,进而就重新确定或调整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将按此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确定执行顺序的时候一定要结合具体事项来进行安排,否则当事人无法达到最大的效力,另外当事人的证词一定要进行核实,判断其是否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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