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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拆除的土地处罚决定的时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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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拆除的土地处罚决定的时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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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吕某法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本次集体耕地修建住宅。县国土局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吕某15日内自行拆除修建的住宅,将该土地退还给村集体,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吕某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吕某在规定的15日内既不拆除该住宅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县国土局遂向该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县法院认为,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未满足被处罚人60日内不复议、6个月内不诉讼的条件,遂裁定驳回国土局的执行申请。

县国土局不服,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吕某在15日内不起诉,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遂向市中院申请复议。

市中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15日诉讼期限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期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本案中吕某的起诉期限已经届满。

但是,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时,吕某的60日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还未经过。因此,县国土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条件,遂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来源:(2018)川07行审复1号Q提问ustions责令拆除的土地处罚决定的诉讼时效是15日还是6个月?是否适用60日的申请复议期限?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拆除的土地处罚决定的时限如何确定?A回答nswers一、关于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规定的15日起诉期限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

因此,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行政机关就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应适用15日的起诉期限。

二、关于申请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虽未提及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限,但应当认定被处罚人享有《行政复议法》赋予的行政复议权利和60日的复议申请期限。

三、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确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就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被处罚人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是15日,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限是60日,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上述法定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

具体适用要区分不同情形:

1.当事人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等待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处罚机关应当自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在15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首先等行政复议程序终结,复议决定原则上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就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罚机关应当自复议决定书送达十五日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等待诉讼程序终结,处罚机关应当自收到法院判决书、裁决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也不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又不履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自《处罚决定书》送达60日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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