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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以及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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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以及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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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以及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如何认定?

债务人有时为逃避债务可能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规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民法典未对具体高价和低价的标准作出规定,但最高院会议纪要中对此进行明确,转让价格不到市场价70%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价格高于市场价30%视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9.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当事人对于其所主张的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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