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目前电信诈骗猖獗,但是作为电信诈骗集团的实际实施人是在境外,取款人在境内,提供银行卡以及手机卡的均是国内,导致案件难以侦办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购买后用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
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就等于给诈骗分子“断奶”,从源头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土壤,所以今天公安部开启“断卡”。
断卡的同时对于作为最下游“取现”“套现”环节的人应当以什么罪名进行处罚?
律师观点:“取现人”一般涉及两个罪名。
1、诈骗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者最大的区别便是看取现人是否具有事前明知,共谋。如果事前明知或者共谋是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相反便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以犯罪金额为10万元计算。
1、电信诈骗,8万元,3-4年,且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0万元以上三年以上,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 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 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 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 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 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 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 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 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 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
电信网络诈骗的追诉标准要低于普通诈骗的追诉标准,且全国统一无地域差别,即犯罪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诈骗罪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诈骗数额虽已达到6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罪、悔罪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不满8万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诈骗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8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不满50万元,且具有 《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诈骗,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 《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5千元的;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用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碍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2)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机动车1辆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辆机动车,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3)既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机动车的行为,又有掩饰、隐瞒其他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以较重的行为确定量刑起点,以其他犯罪行为作为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犯罪事实。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用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碍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2)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达到5辆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辆机动车,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3)既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机动车的行为,又有掩饰、隐瞒其他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以较重的行为确定量刑起点,以其他犯罪行为作为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犯罪事实。
3.有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以掩饰、隐瞒其他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为业的;
(2)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件情况:目前电信诈骗猖獗,但是作为电信诈骗集团的实际实施人是在境外,取款人在境内,提供银行卡以及手机卡的均是国内,导致案件难以侦办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购买后用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就等于给诈骗分子“断奶”,从源头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土壤,所以今天公安部开启“断卡”。断卡的同时对于作为最下游“取现”“套现”环节的人应
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第五条: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诈骗、赌博案件频发,大量的诈骗、赌博钱款通过层层银行转账转移至犯罪分子手中。一些人以为自己只是提供个银行卡帮着收款,并没有参与诈骗或赌博,不构成犯罪,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案情介绍】小明、小春和小锋是00后,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在社会游荡,没有正当工作。2021年8月,小超找到小明,提出借用他们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用于转账。小明知道小超在从事电信网络赌博和诈骗,但经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万元,佣金300元,被判刑可能性大。
随着日常电信类诈骗的日趋增多, 本文讨论的犯罪行为都更加普遍。 许多当事人的借卡,筹卡行为就已经触犯了这两类犯罪。 具体而言 ,帮信罪要轻一些,许多当事人都认为所涉犯罪就是帮信罪, 如果量刑比较轻的话 还可以争取缓刑。 其实这样理解是不准确的 。从大方向讲, 帮信罪是电诈类犯罪的帮助犯,是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犯, 侵犯的的是类似的法律保护之合法权益 。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为许多上游犯罪提供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如下: 1、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实施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
您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规定: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为罚金刑。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管制刑。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什么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
第一,在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犯罪类型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后,属事后帮助行为。本案,袁女士等人被骗款项在汇至黄某母亲银行账户之前,上游诈骗犯罪已经既遂,此时黄某再行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已经超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何子龙‖刑事律师】学习笔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是最近两年比较常见的一个罪名,特别是“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有一大部分人因为触犯这个罪名被被定罪处罚。今天我们来看一起来看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标准。一是为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实现与国际标准相衔接,202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修改的决定》(法释〔2021〕8号),明确自2021年4月15日起,法释〔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账户用于转账的,就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如果主动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则会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情介绍: 珊珊已到三十而立之年,着急结婚的她经人介绍认识了阿军。阿军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珊珊发展为恋人关系。坠入爱河的珊珊对阿军言听计从。自2020年5、6月份开始,珊珊在阿军的安排、指使下,联系到赵某、孟某(另案
涉嫌洗钱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不一定会被判刑。是否会被判刑还得看人民法院如何作出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网络犯罪的下游犯罪定性争议伴随网络技术的发达和自媒体的普及,给现代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成为网络犯罪的主要罪名,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通常隐身于如东南亚等国家,但是获取大量钱财通过多层次转账、取现来切断资金链,往往需要大量银行卡转账,还需要人在自动柜员机取现,这些参与转账和取现的人员就是网络犯罪的下游犯罪,常常涉及两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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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确定标准是怎样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
如果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达到法定的犯罪数额,并且有犯罪故意的,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
您好,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有需帮助建议来电沟通。
1、帮助电信诈骗犯取现钱,如果行为人是为他人的诈骗行为提供事前或事中的取钱帮助的,构成诈骗罪;2、如果是他人诈骗以后,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目前,电信诈骗罪高发,网上兼职刷单类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网上中奖类诈骗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家加大了宣传和打击力度。这催生出一个高频的犯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很多人不知不觉地就触犯了该罪名,鉴于该罪名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电信诈骗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所以本文将两者比较分析一下。一、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详情】2014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福应范某全(另案处理)要求,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L....9的货车载着范某全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东风村牧云溪谷一期建筑工地,与预先等候的另二名男子合力盗走该工地上的187*1公斤铝合金材料(价值人民币38896元),后罗某福驾车到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甘某军。同月23日上午,罗某福被抓获归案,并于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