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邵通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等人伙同女青年李某(另案处理)从浙江省浦江市窜至武陟县宁郭镇南田塘村,让该村的郎某给李某找婆家,通过郎某等人从中介绍,将李某介绍与武陟县小董乡磨庄村男青年党某某结婚,党某某付给胡某现金18000元,女青年李某当日便住在党某家中。
两日后,党某某带领女青年李某到焦作市购置结婚衣服时,李某乘党某某去厕所方便之机,迅速逃回浙江省。2009年8月5日,胡某被抓获。
【评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地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某些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看准部分农村存在不少大龄男青年,没有对象,以及成家心切的心理有机可乘,有利可图,操起了"放鸽子"的婚姻诈骗营生,祸害百姓的罪恶勾当。
其实,利用婚姻诈骗旧社会就很盛行,比较流行的如“放鸽子”、“仙人跳”等等名目繁多,防不胜防的婚姻陷阱,就曾让那时候不知道有多少善良的人家,上当受骗,甚至倾家荡产。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从刑法条文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
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没有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
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那么,如何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还是诈骗犯罪,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婚姻诈骗的确是个可怕的陷阱,尤其是处在急于想结婚而又苦于找不到对象阶段的青年男女要引起注意,并加强防范:
第一、不要轻信各种报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广告,如果认识了想与成婚的异性,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帮忙。
对于初次认识的异性,一定要审查其身份证。
第二、在结婚登记前,最好不要有经济往来,特别是大笔的经济往来,如大额的借款等等。
第三、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对刚接触、不太了解的人,要多留个心眼,保持警惕,注意鉴别对方的许诺和自我介绍。骗子在行骗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绽的,只要稍作留心,并通过调查,就能从中发现问题。
第四、如若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并把材料以书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婚姻诈骗,俗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婚姻诈骗,往往是以择偶难的中青年或离异者为对象,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感情不和为由分手或寻机逃离,这种婚姻诈骗又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
对于社会上种类繁多的“骗婚”现象,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婚姻诈骗罪与一般的不道德婚姻的区别别,并提醒广大中青年男女提高警惕加以防范。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也就是支付加盟费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实践中主要参考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200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认定。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非法占有目的之考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价时可以考察行为人是否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在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骗取对方财物的犯罪行为实施在后。如果肯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在行为人合法取得对方财物之后,无疑是对因果关系时间序列性的颠倒,导致“结果发生原因之前”的逻辑错误,这与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相违背,从而导致“客观归罪”。首先,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只能产生于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之前,而不可能产生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2008年1月10日,被告人彭某分别与受害人彭某某、彭枫某以经营铲车的名义签订了承包固定分红合同,由彭某某、彭枫某各出资51000元,每月固定分红2600元;以经营铲车的名义向受害人彭某祥出具借条,取得彭某祥资金51000元,约定每月分红1500元;2008年1月20日,彭某与彭某某、彭枫某签订了一份合伙购买**水泥厂废铁的协议,由彭某某、彭枫某各出资55000元,约定彭某在2008年5月20日一
合同诈骗的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一、现有的司法环境是如何认知“拆东墙补西墙”行为的? 在现有的司法环境当中,侦查机关将“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一刀切,只要发现“犯罪行为”满足“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那么一律按照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先刑拘了再说。实际上这种行为是非常不可取的,不否认“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的确是诈骗罪的一种典型的模式,但绝对不能一刀切。二、所谓的“拆东墙补西墙”应该如何理解?“拆东墙补西墙”正确的理解方式应当为:明知自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1)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提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
有配偶一方给付恋爱一方财物行为的性质认定在确定有配偶者一方给付恋爱方财物后给付方的配偶是否有权请求返还时,应先确定这种给付的法律性质,然后根据这种法律性质来分析给付方的配偶是否有返还请求权。首先,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性、无偿性。从给付方与接受方恋爱双方之间的情感关系以及给付方的给付目的来看
背景和现象中国的城市房价高企,为了买房,男女双方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都往往要一起投入资金,向银行贷款,向亲戚朋友借钱。一套房子,不仅关系到双方的成家立室、安居乐业,还涉及到两个家族两代人(甚至是三代人)。若发生恋人分手、夫妻离异,对房产的处置,牵扯到很多人的利益和神经。生动案例阿奇和阿秀在恋爱期间于2004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阿奇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双方向银行贷款34万,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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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的认定: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婚姻当事人实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包办强迫外,还有一个借此索取财物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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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实施了诈骗行为,而员工确实不知情,没有参与诈骗犯罪的话,是不用被刑事处罚的。通常,公司若有合同诈骗的行为,如果属于单位犯罪的话,需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一、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中俄跨国婚姻结婚应该如何申请办理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中外跨国婚姻结婚申请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一)中国内地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二)香港同胞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
【基本案情】被告人梁某,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梁某辩称其没有强奸郭某某。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梁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郭某某曾为恋人关系,2015年12月份两人关系恶化,郭某某提出与梁某分手,梁某以散发郭某某不雅照片相威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逻辑构造为: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由此可见,诈骗罪成立的起点是欺骗行为,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实施了此类行为,系认定构成诈骗犯罪的关键,不具备这一特征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因此,正确理解“虚构
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