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为案由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巨大,根据2021年最高检统计数据显示,开设赌场罪为全国起诉人数最多的第五大罪名,且在具体案件中,开设赌场通常会与诈骗罪等经济犯罪结合在一起。
与此同时,除了传统线下赌博之外,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赌博活动与网络紧密结合在一起,催生出许多新型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的行为模式,值得关注。
但在处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因为客观存在的信息壁垒,法律行业从业人员可能会对赌博、开设赌场的相关术语比较陌生,本文整理了赌博、开设赌场常见术语供各位参考。
一、赌博或开设赌场基本术语
1、赌资:指用于赌博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2、抽头/抽水:赌场(一般是提供赌博场所的人、庄家或组织者)在每场赌博结束时不论输赢从赌资中或从赢家赢取的金额中抽取一部分佣金。
3、抽头渔利:指赌场通过不论输赢从赌资中抽头或从赢家赢取的金额中抽头获得利益。通过网络赌博或开设赌场,代理根据会员投注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也是抽头渔利。
4、返水/退水/返利:指赌场将参赌人员的赌资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参赌人员或代理的行为。
5、返水再返水:指获得返水的代理从赌场的返水中,拿出部分作为返水给参赌人员,代理实际获利为差额返水金额。
6、上下分:在以分数为筹码的赌博游戏中,参赌人员通过货币购买(充值)分数以加入赌博游戏,退出游戏时可将赌博游戏中的分数换成货币,通过平台用积分对赌、以积分计算输赢,实现虚拟分数与货币之间的转换。
7、代理接受投注的两种方式:一种是代理直接接受会员投注,再由代理将投注金给到上级;另一种是会员在其自行注册的账户中直接投注,而该投注情况可以直接在代理人的代理账户中看到,因会员账户绑定在代理账户上,则会员的投注直接代表代理人接受了会员投注。
二、网络赌博或开设网络赌场的常见模式
1、金币模式:指参赌人员间互不认识,通过线上随机组局,使用虚拟货币参与赌博。金币模式中组织者主要通过参赌人员充值并消耗虚拟币营利,虚拟币与货币可以在系统内互相兑换,还可通过高倍场刺激玩家提高消费率,具有体系成熟度高、发展时间长、用户基数大等优势。
2、房卡模式:指参赌人员通过社交账号、二维码邀请约局,以分数为筹码进行赌博的模式。房卡模式中运营商或代理主要通过参赌人员购买并消耗房卡营利,以分数作为赌博输赢的结算方式而不是按虚拟币和货币进行结算,此种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社交平台、各级代理进行推广。
具体如下:参赌人员通过购买房卡在平台上开设游戏房间,邀请其他参赌人员进入房间玩耍,玩家进入房间后系统自动赠送每个玩家固定分数,每张房卡可以玩固定局数,赌博输赢全部以系统的分数结算,平台不涉及虚拟币或者第三方支付的结算端口。
房卡的销售主要分两种渠道,其一是参赌人员直接从平台上充值购买房卡;其二是平台将房卡销售给代理商,参赌人员需代理手上购买房卡。
参赌人员开设房间后将房间号分享给他人,其他参赌人员即可进入房间,参赌人员间可按照事先约定系统赠送的分数与货币兑换比例,在游戏结束后,以分数的输赢为依据,依约兑换结算。
3、红包模式:行为人组织不特定参赌人员建立微信群,群内组织人员存在明确的分工,分别负责群管理、游戏规则的制定发布。
群内具体的赌博规则又包括以下两种常见的两种模式:其一为现金模式,管理员首发固定金额、红包数量的红包,红包数量一般小于或等于群内人数,抢得红包金额最少或数字相加最少的参赌人员需要发送接着固定金额、红包数量的红包,并以此类推,管理员会作为免死号(一般是外挂,具备第一个抢到红包、不需要赔付红包等特权)参与游戏。
为避免群内参赌人员不按规则赔付,群主还会特别设立监控账号,对每名参赌人员收取固定红包数额的押金,这种模式下组织者主要通过免死号获得营利;
其二为上下分模式,参赌人员将钱款打入群管理提供的账户以固定价格购买分数加入赌局,退出赌局时可以相应价格将分数向管理员兑换成货币。
由管理员发放金额与参赌人数成比例的红包,以分数作为筹码,输赢确定比照约定的传统赌博模式确定,诸如抢到红包的金额数字相加得到点数与庄家比大小,这种模式下参赌人员无论输赢,组织者都会从中抽水以获得营利。
为激发群员参与赌博的积极性,群主常会设立奖励规则,即如果抢到了规定金额为特殊数字的红包时,参赌人员即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或直接不定期发放奖励红包。
三、赌博或开设赌场其他相关术语
1、走账: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指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但利用账户进行资金往来的行为,旨在避税、套现、洗钱等。
2、跑分:通过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行为人建立跑分平台,线上通过QQ群、微信群聊、论坛发帖等方式传播参与跑分项目链接,线下在人流量大的场合前以跑分作为门槛低、来钱快的网络项目吸引代理人,宣传吸引更多人参与跑分项目。
跑分代理一般需向平台缴纳押金并以其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码为平台代理收钱,以此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
最高院发布关于开设赌场罪的指导案例中,赌博方式从赌博机赌博到微信抢红包赌博,形式上虽已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了解赌博、开设赌场常见术语及其背后的内涵,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就会更为得心应手。
来源:法律基础知识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一、《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
赌博罪一、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认定《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开设赌场罪有加重法定刑,赌博罪最高刑期3年,开设赌场罪最高刑期10年。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赌博罪立案标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一)组织三人
最全面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犯罪人员的组织架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主要有四类:(一)赌博网站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或网络赌博的组织者。(二)赌博网站的代理、银商。(三)为赌博网站本身的建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四)为赌博网站的运营提供资金结算、广告宣传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从区分主从犯的辩护角度而言,对于涉嫌参与开设赌场罪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广州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律师缓刑咨询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
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是去年和其他律师一起合办的一个案件,这个案子也是公安部督办的案件,如果按照侦查机关所认定的这个罪名和非法所得的数额来看,那么杨某某至少要面临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在这个案件中刑辩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使法院改变定性,采纳律师全部意见,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今天为什么要选择这个罪名来做探讨呢,不仅是因为本案取得了客观、公正结
陕西省赌博的处罚标准!“赌资”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的元可拘留,公职人员从重处罚!附标准!赌博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几乎大多数家庭中都有人或多或少的参与到赌博中,家庭聚会、朋友聚会等场合大家经常会一起进行搓麻、玩扑克牌等娱乐,但是大多数人心里都明白赌博是一种犯罪,至于达到多少的标准算犯罪,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定,将标准明细摘录如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
一、追诉标准 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讯问提纲 问: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参照通用版本讯问笔录) 问:你有无前科劣迹? 答:。。。 问
审理经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峰、王*、季*、张*、潘*、邱*、高*、陈*、陈*、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15年8月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代理检察员杨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
一、什么是聚众赌博1、聚众赌博可能属于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有什么区别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在规模大小、时间以及人员确定性上都有所不同。两者的具体不同包括: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而开设赌场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赌博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以“赌博为业”的要求是反复参与赌博从而形成一种习癖的人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风尚和社会的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具有营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聚众赌博或者说一贯参加赌
一、涉赌犯罪的法律规定的变化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准确对涉赌犯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2005年5月13日实施),对如何认定“聚众赌博”、“网络开设赌场”及“不以赌博论处”等做了详细的规定。2006
案件描述[核心提示]开设赌场罪是 2006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从刑法第 303 条中剥离出来独立形成的一个罪名,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本罪虽为行为犯,,但是否所有赌博案件中赌博博场所的老板和雇员都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六)》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苏义飞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在区分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上不易把握。总结一下两者的区别: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
开设赌场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为赌博罪 前言前段时间办理一起开设赌场罪,当事人在家设了一个棋牌室,里面有两张麻将桌和一桌斗地主,从中获利30多万,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定的罪名为“开设赌场罪”,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到审查起诉阶段经过阅卷,认为该案更符合赌博罪,后经过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官以赌博罪进行起诉。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汉族,高中文化,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明威,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女,1956年10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开设赌场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等。以上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