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狭义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第71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保险金、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最新规定有哪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优先权的范围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一:《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
一、什么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
北京资深工程律师 张仁藏【引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历经十稿,终于出台,其解释主要涉及合同效力与处理、开工时间、工期顺延、工程质量责任承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多方面问题。本头条号将逐条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与大家共同学习进步。【条文】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案例指导】案例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其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建工司法解释)已于同日施行。建工司法解释共四十五条,通过对比发现,该司法解释,基本将从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2005年司法解释)和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一、废止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法释[200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对于我国的劳务工资,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根据自身标准来了解是否享受优先受偿权,对于我国的债权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没有担保的,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劳务工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劳务工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用工一方不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报酬一般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多个债权人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债权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债权都没有担保的,按法院
建筑业是我国支柱产业,为保护建筑业健康发展,特别是维护农民工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做了特别规定,该规定确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破产法领域别除权相关理论通常认为,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因建设工程款具有法定的优先性而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期限为18个月---杜凯律师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一般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亦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现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既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又规定最长不得超过
一、抵押登记到期后还有优先受偿权吗 由于已经超过抵押期限的情形,抵押权人无权主张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另外,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抵押期限到期是否延续 如果抵押期限到期可以延续,其办理的抵押登记没有规定期限限制,但是如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条件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须具备如下条件: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 2.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存在的。 3.承包人需履行催告义务。对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义务的行为,承包人并不能径行行使该权利,应在进行催告并给予发包人合理履行期限之后才能行使该权利。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该项权利。因此,本案实际施工人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例索引《吴道全、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争议焦点实际施工
什么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导读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维护承包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承包人债权能够受偿,挽回工程价款损失至关重要。下面本文将在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内容、权利实现等方面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进行细致的介绍,希望借助本文让您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较清晰的了解。 什么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全称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早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
一、第一查封人有优先受偿权吗1、第一查封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据此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当中,优先受偿则毫无异议。2、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 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 采取
优先受偿权是什么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
什么叫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包括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