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大家都知道男性退休年龄是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但问题是:
1、法律上怎么界定哪些岗位是工人,哪些岗位是干部?
2、如果一名女干部在满50岁时被企业以退休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企业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我们先来看看发生在成都欧尚超市的一起真实案例。
案例简介:
2003年9月,赵某入职成都欧尚超市,岗位为男装部员工,2010年4月任冷冻部部门经理,2016年任生鲜项目见习经理。
2019年6月,欧尚向刚满50周岁的赵某发送了《退休催办通知书》和《劳动合同关系终止通知书》,两份通知书内容大致为“根据法律规定,你已年满50周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公司对你停缴社保停发薪酬,协助你办理退休手续”。
赵某收到通知后不服,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案双方从仲裁打到二审,2020年7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欧尚以退休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赵某支付经济赔偿金346428.48元(10825.89元/月×16年×2)。
杨超律师对本案的解析:
先吐槽一下,欧尚做出对赵某按退休处理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有两种可能:一是领导和HR都以为这是一起普通的退休事件,没有意识到存在着重大法律风险;
二是欧尚已清楚知道该决定面临的高额赔偿法律风险,但企业内部复杂的人事关系和大龄员工残酷的生存环境等各种原因还是让欧尚顶着高额赔偿风险作出该违法决定。
如果是第一种,人力资源部经理可以几年不用拿年终奖了;如果是第二种,只能说你是世界500强你有钱你任性。
言归正传,本案中赵某应该是50岁还是55岁退休成为争议焦点,我们来看下庭审中欧尚的抗辩理由和成都中院的判决理由。
欧尚认为赵某不属于干部的理由赵某2016年进入生鲜团队后,不再是以前的部门经理,而是新团队的见习经理,见习经理下面没有被管理的人员,赵某只是该团队中的普通员工,不属于干部。
法院认为属于干部的理由根据《任命书》可看出赵某在生鲜团队做为见习经理的职责是“负责全西南地区和湖北区域项目推进和团队培训”,该岗位为管理岗位,属于干部,应当55岁退休。
成都中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只是在判决说理部分没有详细的说明背后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可能会让普通人疑惑。我来详细解释下:
工人是生产线上的基层员工,干部是管理着一群人的领导,这样的理解大家都没有争议,但如果向本案一样,劳动者下面没有被管理的下属,但也没有从事前线生产岗位,这种岗位算是工人还是干部?
法律上是这么界定的:从事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55岁退休,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50岁退休。法律上没有明说管理技术岗位属于干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属于工人,但实践中就是采用这个规则。
所以女职工到底是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不用纠结是不是女干部,也不完全取决于有没有管理着下属,而是重点看当时所在的岗位类别、日常工作内容。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法律规定名称具体条文女工人5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第1条: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女干部是指管理、技术岗位,女工人是指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法律依据《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134号】第55条: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妇女职工年满50周岁。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事实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第38条: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
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如果企业对不该退休的管理技术岗位女职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法律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女职工赔偿经济赔偿金,赔偿金的算法为:纠纷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比如已工作5年就乘以5)再乘以2。
对企业和女性劳动者的法律建议:
1、就企业而言,对于年满50岁而又不愿继续聘用的女职工,建议准确评估其岗位类别和工作内容,如果属于生产经营服务岗位,可在50周岁后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属于管理和技术岗位,单方对其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面临高额赔偿风险,建议与职工协商一致(支付较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2、就女性劳动者而言,在公司工作期间保存好日常工作内容记录、每一次晋升或调动的任命文件、公司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工资发放记录、开会记录、出差记录、工作牌、名片等能证明你岗位类别、工作内容的所有证据。
如果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在仲裁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
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可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 李某,女,1964年1月出生,于2017年3月到某公司上班,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000/月元、全勤奖200元/月,并约定了工作时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某公司按月发放了李某工资。直至2017年9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被送往医院治疗,某公司在仅支付医疗费后便对李某不闻不问,李某住院期间的工资也拒不发放。李某于2017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你好,你们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吗?L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
您好,关于您咨询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应先和单位协商处理, 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搜集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工资水平的证据, 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50岁女职工退休的条件有哪些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原告彭某进入被告尚盟公司任招商部招商专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2月,尚盟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为由,与彭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在《员工离职表》中“离职原因”一栏载明,“按2015年度招商人员激励制度,实行末位淘汰制,该员工予以淘汰”。彭某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
你好,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至于证据,只要能证明你是这个公司的员工就可以,比如说劳动合同、工资条以及考勤记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律师观点分析当今社会,已经退休的劳动者再就业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也涌现出大量劳动者与再就业单位之间的纠纷,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笔者就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告被某机械制造单位返聘,担任技术工,一段时间之后被单方辞退,遂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被告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当事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申请被驳回了,笔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
实践中,有的员工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我们知道,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不享有工伤待遇的。那么,已达退休年龄工伤赔偿项目及数额?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已达退休年龄工伤赔偿项目及数额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退休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整,这种合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归
一、到退休年龄公司辞退有补偿吗 1、到退休年龄公司辞退没有补偿。按照我国的规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之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即使还没有到期,也是需要提前终止的。而这种情况下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情形,根据规定单位并不需要因此支付员工补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
达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据此,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里的“法定退休年龄”,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
不论是否已经交满社保、是否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王阿姨于2013年10月17日入职A公司,月工资2250元。2014年5月26日,王阿姨因工负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2018年10月16日,A公司单方面通知王阿姨终止劳动合同。王阿姨不服,便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仲裁及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同王阿姨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王阿姨
1、现在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那么辞退是没有补偿的。2、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公司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可以解除了,如果员工还要继续在公司工作,那么就要签返聘协议。3、劳动者的工资及协议时间等都是另外协商的。如果协议中有中途辞退的违约金的话,那么就按照违约金来计算。没有就按照协议上的条款来做就好。
不合法。 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开始享受养老金,劳动合同终止。具体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进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风险提示:我国对退休年龄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由于享受养老保险
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依照损失填补原则,赔偿劳动者在此期间依法能够领到的退休金。
单位可以辞退劳动合同期间达退休年龄的员工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根据劳动法法理,该条规定一方面赋予劳动者以主张权利到龄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据,另一方面赋予用人单位人事自主权杜绝到龄该退者“占”而不退的依据。由此可见,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兼具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放弃要求劳动者按龄退休权利,且劳动者也不主张退休权,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会选择雇佣一些已达退休年龄的员工,从事保安、保洁、停车场管理、巡查、门卫、值夜班等劳动强度较低的工作岗位,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对退休人员进行返聘的,如学校返聘退休教职工继续从事教学等。此时,双方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会不会被认定劳动关系? 一、认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很大。用人单位聘请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的,双方之间有可能形成劳动关系,也有可能形成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