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原告彭某进入被告尚盟公司任招商部招商专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2月,尚盟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为由,与彭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在《员工离职表》中“离职原因”一栏载明,“按2015年度招商人员激励制度,实行末位淘汰制,该员工予以淘汰”。彭某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尚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本案中,被告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属上述法律规定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判决后,被告尚盟公司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后自行撤回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其争议焦点是以“末位淘汰”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末位淘汰广泛运用于竞争性较强的销售类企业,充分发挥了优者胜劣者汰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潜在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效能,是先进的管理手段和制度创新,应当合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排名,就有人处于末位,用人单位直接或者单凭“末位淘汰“为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缺乏科学实证,折损人格尊严,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支持该观点。
(一)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应是违法
按照法律角度,我国法律并未允许用人单位可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换而言之,此单方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不能胜任”,前者是绩效管理的考核排名,即使所有人都胜任工作,也有人会排名垫底;而后者则是指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能力,即使所有人都无法胜任工作,也会有人排名首位,故两者不能直接画等号。
2016年11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与上述规定的情形完全符合。
(二)实行末位淘汰机制合法解除合同的条件
事实上,末位淘汰机制本身并不违法,也不意味用人单位对考核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就无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方式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形式。
简而言之,针对劳动者工作能力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和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之规定。
因此,实行末位淘汰机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遵循上述规定。
一种情况是,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实行末位淘汰考核机制,并作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判断标准。
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经考核后排名末位,那么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这一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必须充分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才能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排名末位不代表不胜任,不胜任不意味着必然淘汰,末位淘汰机制与解除劳动合同也并不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
1、事实上用人单位应该出具淘汰或不再继续用人的书面文件,如拒却出具,你能够继续打卡工作,如到一个月时不发薪水,你能够向派遣单位报告。2、事实上用人单位拒却发放薪水的时候,你可书面请求派遣单位依合同商定处置。3、如你的合同中商定事实上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用人,由派遣单位再负责安排还是解除合同。依商定处置。4、派遣单位与事实上用人单位,他们之间依商定处置。5、你的权益依你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商定处置。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员工旷工多少天可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问题在国家现行法律里找不到具体的天数规定。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书》里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天数(连续的和累计的),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书》里约定劳动者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并在《规章制度手册》里规定具体的天数(连续的和累计的),然后发给劳动者每人一本《规章制度手册》,由劳动者亲笔签收。劳动者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表明接受约定。当员工的旷
我们都知道,调整合同关系的规范通常可以分为法定规范与意定规范。法定规范顾名思义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明确权利义务的规定;意定规范则是由当事人各方基于自身利益考量与他方就权利义务安排进行商榷、作出约定的规定。但在劳动关系领域,还有一类重要而又独特的规范,既非国家机关制定,也非劳企双方商定,但在符合一定条件之下又能起到规范劳动关系、调整劳动权利义务乃至解除劳动合同作用的规定,这
首先,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在合同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合同,即不能将您辞退;其次,违反员工手册并能达到单位将您辞退的条件;再次,法律规定,除非您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将您辞退,那就应当支付赔偿金。以上就是对公司以你违反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得到赔偿吗的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严重失职,指劳动者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到达了严重程度;二是营私舞弊,指劳动者为了谋取私利,违背职业操守,采取欺诈等手段。其次,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何为重大损失,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原劳动部出台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五
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形致无效;(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 (1)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形致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二、对无过失性辞退的三种情形的理解法律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
违反公司制度被开除,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自己辞职是不能申领失业金的,就是你说的,除非是被开除、协商解除、原单位解散、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等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才可以的。一、公司裁员有失业金吗有失业金,让单位给你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保部门办理用人单位裁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裁员,并且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劳动者是可以领取失
实务中,相关案件的处理是比较复杂的,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究竟是否构成欺诈也争议颇大。结合员工造假的程度、录用条件是否明示、企业发现的时间阶段、员工的岗位要求以及工作表现等因素,类似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比如,如果企业是在员工试用期时经核查发现的,以员工简历虚假为由解聘,是比较容易得到支持的;而如果员工在企业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且工作表现良好,那么这时企业以简历造假为由予以解聘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
一、结论概要1.用人单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创设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情形,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三个条款,分别是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六种情形)、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辞退”(三种情形)以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并且“过失性辞退”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
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有些劳动者为了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往往在入职时对其简历中的学历、工作履历等内容造假或夸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因此,许多用人单位偏向利用此项规定,直接以员工简历欺诈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实务中,用人单位的主张并不总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
一、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并没有发生工作的错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就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1、《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
试用期可以说是一段双向选择的时期,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提前三天通知便可以离开用人单位了。若是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当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试用期内以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却很容易构成违法解除,该怎样避免呢? 案件简述 2015年11月11日胡某旺入职三精模具公司,担任技术员一职。 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