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停车难题日益凸显,不但公共场所车位紧张,小区内的车位更是成为僧多粥少,供不应求。在一线城市,车位的单位面积甚至已经超过房价,车位比车贵是普遍现象,过百万的车位费也并非新鲜。
这些车位到底应该归谁所有?谁有权来收取这些巨额的车位费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该最新案例中,关于车位的争执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院,最高院于2017年8月24作出最终裁定: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
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因此,该案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其权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这就意味着:开发商不得出售地面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xx村xx号xx号。
负责人:刘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志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小区内。
负责人:徐二毛,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帝景豪苑业委会)车位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豪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帝景豪苑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豪运公司出资取得的,豪运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帝景豪苑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地上停车位应当归豪运公司所有。
原判决未适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而适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判决认定案涉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缺乏事实依据。
小区的绿化面积、共有面积、交通道路,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备案可查。小区绿化还超过了规划面积,不存在任何占用共有面积的情况。
综上,豪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帝景豪苑业委会提交意见称,案涉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豪运公司不享有权利。
(一)案涉车位使用的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豪运公司给小区业主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后业主共同享有小区全部土地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占用了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车位就应属业主共有。
(二)豪苑公司不能取得案涉车位的所有权证,案涉车位不属于专有部分,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三)案涉车位未计入容积率,且不参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分摊,产权应归业主共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
一、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一)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豪运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而不应适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
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两者并不矛盾。由于豪运公司向小区业主出售房屋,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也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
故豪运公司关于适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案所涉地上停车位应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判决适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于明确建设单位只有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之后才能进行出售,而案涉车位不能取得产权登记,因此不能进行出售。
故原判决适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并无不当。豪运公司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
即使豪运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
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
而开发商建设的小区经验收合格,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且绿化是否超过规划面积对认定停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场地没有必然联系。
故豪运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案涉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缺乏事实依据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豪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潘勇锋
审 判 员 王季君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媛媛
书 记 员 谢 平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眼观察
1、有权出售。2、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是有权出售的,业主商品房的产权内容不包括地下车库。开发商在进行的车库销售时应优先买给本小区住户。有剩余,可以卖给别的住户。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
交警可以进行扣留车辆,需要等待交警部门的调查
酒店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主要区别在于数据载体是光盘还是移动存储设备),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但是调取过程必须合法。公共区域的监控录像由政府或者公用事业部门管理,个人无权随意调取
你好,可与对方协商解决
法律分析:学校没有权利停学生的课,这是违法的。初中前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到教委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城管属于什么单位?执法权有多大?是否有权强拆房屋?在征地拆迁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城管活跃的身影,甚至直接将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那么实际上城管属于什么单位?是否有权强拆房屋呢?下面,我们来进行具体分析。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城管具体是公务员编制还是事业编制?其实,城管一般属于事业单位,城管的工作人员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城管的高层领导,一般是公务员编制,此外,还有城管协管员是属于临时招聘的,不属于事业
开发商是否有权收取暖气接口费等相关费用?这一点可以毋庸置疑的说,无权。 1、开发商无权收取接口费的理由(1)首先,拿通俗的道理来讲,暖气、燃气如同水、电一样均是公共基础设施事业。通常业主只交纳水费、电费,而不用交纳铺设水管、电网所需要的管网费,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房地产开发商也无权收取暖气、燃气管道集资费。诸如此类,开发商理应在交付房屋前做到水、电、气管网全通,以保证业主能够正常的使用。
县政府是否有权强拆房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征地拆迁中,不管是对土地的征收还是对房屋的征收,都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总负责,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在征地拆迁中,当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征收方便开始“先下手为强”,招呼都不打一声就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了,甚至,一些时候,强拆房屋都是由市、县级政府亲自实施的。那么,县政府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拆除呢?下面,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
这个是无权申请再审,
【法律意见】员工不同意调岗,而单位又没有合适的岗位,通常就是以下几种处理办法:1、补一个月工资让他另谋高就,注意如果工龄比较长的话,补一个月是不够的,但是上限最多为12个月工资。2、提供另一个岗位供其选择,如果还是不同意的,请参考第一条;3、单位如果有条件的话或者不方便解雇,那可以选择停薪留职,也就是待岗;4、如果上述解决方案都不能让员工满意的话,单位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公布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调解结果——案涉楼上房主须将卫生间恢复到原来的位置,并赔偿楼下房主房屋受损的修复费用2800元。2020年12月,王某购买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403房,入住后发现在卧室常听到楼上排水声,还能隐隐闻到异味。后经询问503房主张某,才知张某装修时将卧室改成了卫生间,这才导致楼下403房卧室能听到楼上厕所的排水声。王某极度不适,楼上改装后已导致其卧室出现渗水,影响
导读:继城市房屋拆迁热潮之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也以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腾退、协议搬迁、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形式在各地上马。而在一些着急赶拆迁进度的项目中,会对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启用村委会帮拆、助拆、强制收回宅基地的新桥段,并冠之以“村民自治”的名义。对于村民们来说,宅基地无疑是安身立命的重要土地权益。那么,村委会真的可以说收回就收回么?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究竟依法适用于哪些情形?又有怎样的
案情回顾 某供应商购买了某科研院信息化升级改造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但没有投标。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该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电话质疑。 招标代理机构认为:该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既未有具体内容,也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且该公司在招标公告期间没有提出质疑,其后也没有参加投标,中标结果与其无利益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拒绝了该公司的质疑。
患者有权利要求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性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患者有权在场。
如果跟杂志社有约定,根据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和其他作者协商处理。如果协商结果不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当事人起诉新区管委会作出的征收公告,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公告只是将征收范围等内容进行告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经过律师代理提交书面的上诉状之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书面审理,作出裁定认为,一般情形下,法律规定以公告作为对行政行为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行为而非公告,公告原则上不具有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也就是说,抵押房产可以交易,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经过银行同意。在交易存在抵押的房产时,需要经过一个必须的步骤就是解除抵押。
如果房屋顶层漏水是由于房屋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那么起诉对象为开发公司。 另外,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防车位开发商没有权出售使用权。根据规定,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开发商可以对车位进行使用、收益,但不能进行买卖,合同虽然名为使用权转让合同,实际上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因此,涉案合同超出20年租赁期的部分无效,开发商应当将超过租赁期限20年的转让价款返还给业主。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
人防车位开发商没有权出售使用权。根据规定,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开发商可以对车位进行使用、收益,但不能进行买卖,合同虽然名为使用权转让合同,实际上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因此,涉案合同超出20年租赁期的部分无效,开发商应当将超过租赁期限20年的转让价款返还给业主。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