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供应商购买了某科研院信息化升级改造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但没有投标。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该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电话质疑。
招标代理机构认为:该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既未有具体内容,也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且该公司在招标公告期间没有提出质疑,其后也没有参加投标,中标结果与其无利益关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拒绝了该公司的质疑。 质疑被拒后,该供应商向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将投诉书传真给招标代理公司。
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评。最后评标委员会复评认为,本项目第二包投标供应商应具有投标产品销售许可证,而该包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产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废标。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复议结论发布了废标公告。 就在废标公告发布前一天,该供应商又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
招标代理机构告知质疑问题已处理,第二包已经废标。 该供应商就该质疑答复向财政局提起投诉。 财政局受理后认为本项目第一包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第二包的中标结果无效,决定第二包重新采购。
案件评析 本案中投诉人质疑投诉颇费周折:质疑遭拒;投诉又被转交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所涉事项过程中,投诉人另行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才予以答复。
投诉人的投诉才最终得以受理。 投诉人投诉历经几番波折的根源在于,投诉人没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那么,投诉人没有参加投标,是否有质疑与投诉的权利?
对于这一问题,应该具体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依据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
而投诉人的所有投诉理由中,其中两条投诉理由足以证明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即中标产品没有销售许可证;中标公司存在围标行为。
(一)关于中标产品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投诉 本项目第二包产品属于商用密码产品。 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商用密码销售许可为国家强制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也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因此,参加本项目第二包的投标供应商应具有投标产品的销售许可证,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 鉴于本项目第二包只有三家供应商投标。
如若投诉属实,即中标人没有所投产品的销售许可证,则其投标为无效投标。如此一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并重新采购(除采购任务取消外)。
另,评标委员会复评查明,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未提供投标产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应予废标。 (二)关于中标人围标的投诉 如果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围标属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
这种情形下,由于第二包投标人共三家,就有两家供应商串标,造成实质上只有两家供应商竞争,违反政府采购的有效竞争原则。
此种情形也应废标后重新采购。 中标产品无销售许可证与中标人涉嫌围标两个投诉理由,任何一个投诉理由成立的后果都是废标并重新采购。
而在重新采购中,投诉人仍有权参与。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关于“没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与中标结果没有利益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该供应商在得知中标结果后有权依法提出质疑与投诉。在该供应商提供招标代理拒绝接受质疑的证据并向监管部门投诉时,监管部门应予受理,而不是将投诉转交招标代理机构处理。
作者:陈晓云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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