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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及建造师“挂证”合同法律风险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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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及建造师“挂证”合同法律风险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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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早,顾问单位法务发来一份“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书”,要我帮忙审查。从合同的形式上来说,这符合一份合同的基本要求,只有一些个别条款需要调整。

但是从内容上来说,因为涉及到一些更深的法律风险,必须要挑出来讲一讲。

我家亲人,也是大部分从事建筑或泛建筑行业,其实整个社会上,我所了解的,也是考各类与该行业相关的证件的学风很浓,一般是考过了便将证件挂在某个单位,单位帮其完成注册,购买社保,同时本人在另外一个单位工作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这样一种挂证方式,无论是从建筑公司还是从建造师的角度来说,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下面我就来进行细化讲解。

在我的执业经历中,我遇到的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建筑单位与建造师之间签订一份“挂证”协议,这种协议在通常实践中往往以《注册建造师注册协议》、《挂证协议》、《注册建造师证件合作协议》,甚至标题拟为《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但内容却呈现为证件合作的本质。

无论标题怎么拟,绝大部分都是一种挂证,即将证件借用给公司,在有关单位进行检查的时候,人员到场,每次收取一定的到场费用并配合相应材料的签署。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挂证合同如果没有出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注册建造师主要受《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约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是由现住建部颁发的一个部门规章(建设部令第153号),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也是我国法律的一种,挂证协议如果也也没有违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之规定,则合法有效。

且在执业过程中,也被人民法院判定有效。

那么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于建筑公司来说,这里就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了。

因为注册建造师的证件要完成注册,必须要有一个受聘于公司的证明,也就是说,建筑公司要帮注册建造师完成注册,那么就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建筑公司与建造师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是一种公示的劳动关系。

双方之间有一份劳动合同,还有一份证件合作合同,而且两份都合法有效。

这样一种情况对建筑公司是很不利的,当建造师与建筑公司合作不愉快,建造师可以在劳动法的角度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要支付工资,同时,还可以从合同法角度进行诉讼,同时主张挂证费用。

麻烦的是,通常两种主张都会得到支持。

法院通常会从企业为该建造师购买了社保、担任项目经理、参与招投标、建造师资质也用于该项目工程、注册申请材料、参与项目检查、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上签名、监管部门查看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时建造师在场排查等方面确认双方之间建立了实际的用工关系。

因此劳动关系所有关的工资等都会得到相应支持,而根据合法的“挂证”协议,挂证的费用也会得到支持。

那么建筑公司显然就因为签订了不合理的合同而造成了完全不必要的损失。

那么这种情况要怎么解决呢?——建议建筑公司只签劳动合同不签挂证合同,将挂证费用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方式支付,出场费用以津贴的方式支付,而不再另行签订挂证合同。

那么对于建筑公司,如果已经签订的挂证合同怎么办呢?可以将这种协议全部做一个法律排查,在项目没有结束之前,提前巧妙利用节点优势与建造师签署一些风险防范性文件。

而对于建造师而言,在双方闹掰的情况下,往往出现建筑公司扣证拖欠挂证费用的情况,这时作为劳动者的建造师,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挂证费用,返还相关证书并配合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赔偿扣押证件期间的损失等等,如具备相应证据,都会得到法律支持。

但是,往往还出现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建造师证件考得太多了,可能出现多个单位挂证的情况。那么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建造师不可以同时受聘于两个公司,执业过程中,这种受聘是很好取证的,因为都在网站上有注册公示,而这种注册又必须提供受聘证明,那么任何一家受聘单位在与建造师闹掰的时候,都可以取证,并主张对建造师不利的诉求,这种情况下,建造师轻则面临罚款处罚,重则面临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刑事处罚。

因此,对于双方来说,这样一种挂证合作都需要综合考量,将合作中的各种约定深化细化,提前做好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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