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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与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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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与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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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与控制权

 

目录

一、     金字塔型的股权架构

二、     交叉持股型的股权架构

三、     双重股权架构(AB股)

四、     结合特殊主体搭建的股权架构(1) 资管计划作为持股主体

(2)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主体五、     特殊股权架构设计一、金字塔型的股权架构

    金子塔型的股权架构是指,实际控制人通过多层级、多链条的方式,以较少的资金成本间接控制目标公司的股权设置。

这个结构一般上层是实际控制人,中层是融资平台,下层是运营公司。

例如:鸿仪系是一个集医药、旅游、材料、金融等行业于一体的集团公司,控制或相对控制嘉瑞新材(F000156)、国光瓷业(J600286)、酒鬼酒(M000799)、

张家界(L000430)等上市公司,其控制手段采用的就是金字塔型的股权架构。其中,由侯军通过湖南鸿仪、岳阳鸿仪、上海鸿仪控股国光瓷业,拥有国光瓷业28.42%的控制权,现金流是11.64%(28.42%X69.87%X99%X59.2%),控制权和现金流的分离度是(25.42%/11.64%)2.18倍。

二、交叉持股型的股权架构

交叉持股型的股权架构是指,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投资,相互持股,增大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是典型的分离收益权和控制权的股权结构,很可能导致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交叉持股的主要作用是利用资金循环使用,增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利端是可以作为防止企业被恶意并购的一种方式;弊端是可能因虚增资本而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双重股权架构(AB股)

双层股权结构有时也通称AB股,是按照每股附着的表决权大小,将普通股划分为不同类别:一类股票遵循着一股一表决权或无表决权的原则,也称A类普通股;

另一类股票则附着数倍表决权的特殊设置,也称B类普通股。这种架构在控制权不受融资稀释、抵御控制权被动收购等方面效能显著,被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所接受,这一股权结构在很多国家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香港和科创板也有条件地允许此种类别股的存在。

科创板案例:优刻得在科创板上市时,披露了公司的股权表决权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加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每份A类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为每份B类股份拥有表决权的5倍。

2019年3月17日,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后,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权的比例从26.8347%上升为64.71%。

    科创板对特别表决股份的要求设置条件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设置时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完成持有条件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后继续担任董事的人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10%以上。

倍数限制特别表决权的表决权数量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丧失资格、履职能力、死亡、向他人转让或委托他人行使、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按照1:1的比例转化为普通股份。

 

四、结合特殊主体搭建的股权架构

   (1)三类股东作为持股主体

   “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总称。这三类股东的共同点是投资人将资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典型的资金和管理权分离的模式,在公司层面可以间接实现以最小成本控制最大表决权。

    例如:万科的事业合伙人计划就是通过资管计划,撬动杠杆资金,以增大表决权及获取超额收益。万科将管理层获得的集体奖金放入华能贵诚信托,再由信托认购深圳市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的LP合伙份额。

合伙企业作为劣后级分级集合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通过金鹏1号、金鹏2号的结构化设计,撬动4倍以上的杠杆,购买万科A的股票并集中行使资管计划中的表决权,间接实现以小控大的局面。

(2)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GP常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掌控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控制权;LP作为财务投资者只出资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性的重大决策,这种特殊的架构能够达到分钱不分权的效果,实现实际控制人集权的需求,是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中常用的持股主体。

   例如:公司的股权架构为,A自然人持股30%,B自然人持股30%,C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持股15%,D有限合伙企业(财务投资者)持股25%。

C与D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A担任,A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认购C与D1%的合伙份额。虽然A与B 直接持股的份额一样,但是A 持有的表决权实际达到70%,占公司绝对控股地位。

五、结合公司治理设计控制权

案例一:华为的股权结构与控制权

    华为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任正非持股0.94%,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委会持股99.06%,但是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任正非。在华为公司的架构下,任正非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控制权。

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定同股不同权的内容,以极小的股权行使大部分表决权,而达到实际控制华为公司的目的;

二、在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为会层面,通过内部约定,掌控工委会重要职位的任免。通过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特殊约定而取得控制权的方式,是结合公司治理设计控制权的一种方式。

案例二:阿里的合伙人制度

    2010年7月提出,融资过程中,创始团队的股权不断稀释,当时,马云持股9.5%,前两大股东软银和雅虎分别持有阿里巴巴29.2%和15%的股权。

如果按照同股同权,软银的孙正义应该是话语权最大的一方。

马云及团队创造了阿里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是,确定合伙人资格;二是,制定入伙及退伙规则;三是,提名董事,阿里董事会一半以上席位由和合伙人委员会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会成员9人,5名由合伙人委员会提名。

为了稳定合伙人制度,与大股东达成一致行动约定,并将合伙人制度写入公司章程,同时,提高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合伙人制度条款的表决比例。

通过对董事席位的特殊安排而取得控制权的方式,也是结合公司治理设计控制权的一种方式。

 

案例三:公司的合伙人决策委员会

    公司由30名核心合伙人组成,为了不受可能的财产分割影响,达到权力稳定的目的,公司将财产分配的权利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进行了分离,形成股东与非股东共同控制公司的格局。

通过对公司治理程序的特殊约定而取得控制权的方式,是结合公司治理设计控制权的一种创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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