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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分配不等于股权顶层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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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分配不等于股权顶层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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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顶层架构设计这两年很火,但实际上很多人眼里的股权顶层架构设计就等于是股权比例的分配,比如琅琅上口的67%的绝对控制权、51%的相对控制权、34%的一票否决权、10%的临时会议权,3%的临时案权、1%的代为诉讼权等,进而告诉创业者一定要守住这些股权比例的红线,但实际上这与现实中创业者的诉求差距甚大,创业者要的是控制权,并不一定是持股比例,即使在持股比例上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一再下降的情况下,如果可以通过设计将公司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那也完全可以实现他的诉求。

股东会层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AB股(同股不同权),董事会层面的董事提名权等方式大家都相对比较熟悉,本文主要谈谈股权顶层设计时股权专业律师如何把公司章程作为自己的表演舞台。

《公司法》总共有64个条文中出现过“公司章程”,其中11个条文中“公司章程”出现过两次,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出现过75次,很多企业在设立公司时使用的都是工商部门推荐使用的标准章程文本,这相当于自废武功。

试问一个问题,董事长怎么产生?可能很多人下意识的回答是由董事会过半数的人选举产生,但是请看看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并没有说必须要董事会过半数选举通过。

假设如果A作为公司的创始人,他希望控制董事长的产生,他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这样设计:公司董事长由A任命,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章程的修改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解释一下,就是公司A说了算。这样行不行,当然没有问题。当年真功夫的才蔡达标不就是这么干的吗?

提名权。很多人对这个权力都有些忽视,甚至有些看不上,但实际上如果运用得当,在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掌控中有很重要的作用。

比如《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而经理的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等,基本上相当于一个公司最重要的生产运营都在经理掌控之下,这个岗位在公司举足轻重。

而如果A按照前述方式控制了董事长人选的情况下,他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经理的人选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这样相当于A完全可以只提名自己能实际掌控的人,董事会聘任经理与否只能在A提名的人中决定,这不就等于A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生产运营。

进一步还可以延伸到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的提名,将控制权进一步扩张。

公司公章证照控制权。近些年来,一些公司由于各股东利益冲突加剧,抢夺公司公章证照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公司公章证照被个别股东实际控制后,部分股东考虑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但实际上大多数都以败诉告终,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的公章证照应该由谁来保管,所以法院支持把公章证照给任何一个股东都没有依据。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A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由董事长或经理负责保管,这样一旦发生公章证照被实际抢夺的情况下,法律诉讼也有了坚实的依据。

正如之前所述,公司章程在《公司法》出现过75次,通过公司章程来扩张权力的方式有很多,这些条文就是股权专业律师长袖善舞的地方。

也是在进行股权顶层架构设计的时候另一个需要考虑的维度,多一个维度思考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你与其他股权律师相比的差异性的竞争力优势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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