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祥:帮信罪与其关联罪名的区分(“跑分”“黑吃黑”等行为)刑事实务 发表于江苏
孙国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跑分”最初的意思是测试软件流畅度及其性能,然而,适用在信息网络犯罪语境中,则是指通过多层次转账实现涉案资金快速流动、掩饰资金流动轨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违法犯罪活动。
但关于“跑分”行为的性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尚未形成共识。该案中,张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情况下,仍伙同苏某、黄某等人,通过将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多次汇转,完成赌客账户和博彩公司关联账户、网络诈骗被害人账户和行为人关联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此外,在张某、苏某、黄某等人组成的团伙中,银行卡和手机实行统一保管,张某私下取得黄某的银行卡和密码(贴附在卡背面),后使用ATM机从黄某的银行卡中取现2万元,并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10400元。
对张某行为性质的分析,主要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关系,以及“黑吃黑”行为的认定等问题。
一、事前或事中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所谓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表现为资金从一方向另一方的转移。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进行,银行卡以及相关账户是其中经常使用的支付工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质上是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知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而实施办理银行卡、票据等行为;
二是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结算帮助。“跑分”行为就是第二种形式的帮助。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在各个关联账户间实现资金流动,起到的是促使涉案资金流通的作用,而涉案资金的流动是上游犯罪行为人获取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重要条件。
换句话说,该帮助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实施的,其目的在于促进上游犯罪的完成和危害结果的实现。具体到张某等人的行为,是将信息网络犯罪的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多次汇转,属于网络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帮助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通常不应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不一定与上游犯罪有直接关联。如,行为人受他人指派,到银行申领、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支付功能。
尽管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银行卡已经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但该行为仍独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跑分”行为确实与上游犯罪有一定关联。
“跑分”行为客观上为上游犯罪实现法益侵害结果提供了条件,与上游犯罪的法益侵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观上行为人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因此构成一种事实上的共犯关系。
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理由主要有:
一是网络犯罪以利益链为脉络,逐渐形成比较完整的产业链,犯罪的实行行为被分为若干个环节,由不同人员完成,分工细致、环环相扣,并具有独立性,与传统共犯的特征有所不同。
二是这种以互联网为纽带、分工配合实施犯罪的方式,大大降低了网络犯罪的门槛和成本。查处该类案件存在侦查难、取证难、打击成本高的问题,犯罪链条比较复杂,被害人也具有不确定性,导致有时很难查清楚全案各个环节。
三是网络犯罪虽然往往是多人分工实施,但如果要按照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一定的困难。按照共犯处理一般需要查明帮助者的共同犯罪故意,但网络犯罪中上下游不同环节人员之间往往互不相识,没有明确的犯意联络。
故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究修改过程中,有关方面建议在刑法中对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可见,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为拟制正犯的观点契合了立法初衷,具有合理性。
这说明,即使是事实上的共犯,也并不一定是规范上的共犯。如该案中张某等人实施的“跑分”这一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通常不需要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实际上也很难认定。
因为张某等人客观上既帮助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帮助了网络赌博犯罪,而且主观上也难以确定行为人是否知晓上游犯罪的行为性质,因此直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符合这类犯罪的特点。
需要指出的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并非绝对排除共同犯罪的适用。根据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2022年3月印发的《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因此,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且存在事前通谋或者已经长期、稳定提供“跑分”帮助的,相当于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行为,不排除以上游犯罪共犯论处的可能,这也符合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中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三、上游网络犯罪结束后的“跑分”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广义而言,用“跑分”的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是一种帮助犯罪的行为。但掩饰、隐瞒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掩饰、隐瞒行为不是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而是在上游犯罪实施完毕、犯罪结果已经形成后,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追究,是一种事后帮助行为。
可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存在竞合关系,也就无需适用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关于竞合犯的处罚规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11条,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符合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张某私下从黄某的银行卡中取现并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跑分”案件中,“黑吃黑”的现象并不鲜见,其涉及财产犯罪的定性、财产占有关系和取财手段的认定。从该案的情况看,首先,张某从黄某银行卡中转出的虽然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但财产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财物处于他人正当控制之下,即使是赃款赃物,也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其次,在张某、苏某、黄某等人组成的团伙中,团伙成员的银行卡和手机实行统一保管,统一保管说明该银行卡并非由张某单独占有,故可以排除侵占罪的适用。
最后,张某未经黄某允许并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黄某的银行卡中取出卡内资金,破坏了黄某抑或张某、苏某和黄某对卡内资金的单独或共同占有,转为自己占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盗窃罪。
“跑分”最初的意思是测试软件流畅度及其性能,然而,适用在信息网络犯罪语境中,则是指通过多层次转账实现涉案资金快速流动、掩饰资金流动轨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关于“跑分”行为的性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尚未形成共识。该案中,张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情况下,仍伙同苏某、黄某等人,通过将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多次汇转,完成赌客账户和博彩公司关联账户、网络诈骗被害人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当下常见的罪名,有不少法律意识淡漠,又急于赚钱的当事人容易涉嫌该罪。常见的犯罪形式就是,自己办了多张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或者出卖(法律上认为该行为属于交易价格和方式明显异常)给他人实施犯罪(当事人不知道具体从事何种犯罪,实务中大概率为诈骗、赌博、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用于支付结算活动,俗称“洗黑钱”,公安机关破获了上游犯罪,发现了用于洗黑钱的银行卡,顺藤摸
银行卡流水一百万,涉案金额一万五,我并没有获利,已经主动赔偿受害人一万,后期检察院和法院有没有可能撤诉
听法律故事,学法律知识。今天我要给大家讲一个关于“跑分”的案例,所谓“跑分”就是通过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犯罪分子会专门搭建平台,通过“跑分”将赃款分流洗白,从中赚取佣金。以高额回报为饵,“跑分”平台吸引了不少初入社会、没有固定工作、崇尚高消费、盲目追逐“赚快钱”的年轻人的目光。这种方式看似来钱快,但风险却是显而易见又意想不到。我们来
法律分析:可以报警,现在这种行为属于犯罪,扫黑除恶的对象,可以向公安机关或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
广州刑事律师之前说到,如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已经提供了银行卡后,如果后悔了想救赎的话,建议可以先把卡挂失了,但是不能动卡里的钱,动了,可能就万劫不复了,今天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就详细说下原因。这类案件,有的人可能会耍小聪明或者禁不住诱惑,认为卡里的钱也不是什么干净的钱,吞了也不会有人报警,于是在提供卡后,等卡里走账时,把钱转走,或者直接把卡挂失,从而把钱截留,黑吃黑赚一笔。对于这种黑吃黑的
前言Perface诈骗中的“黑吃黑”行为指的是卖卡人用自己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然后将银行卡再出卖给网络电信诈骗人,卖卡人则通过电话短信或者网上银行持续跟踪该卡,一旦发现有大额资金到账此卡,便立即将卡挂失使网络电信诈骗人手中所持的卡失效,行为人再到银行补办一张银行卡,并将卡内钱款取出据为己有。这种“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行为到底是应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让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司法实践。No.01案
案情简要 2021年9月中旬,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通过某聊天软件联系需要银行卡过账的“上家”,通过交纳2万元押金的方式参股,负责给上家提供银行卡过账服务。犯罪嫌疑人王某招聘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人从事帮助网络赌博平台资金过账工作。在此期间,林某将上家转入林某名下银行卡中的资金占为己有,未按照指示转入指定银行账户。2021年10月下旬,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嫌疑人林
帮助注册公司并设立银行对公账户的行为易涉嫌构成帮信罪 帮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刑事犯罪中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起诉人
你好,根据具体案情帮你分析处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成立。
帮信罪的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一、帮信罪的量刑标准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帮信罪的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一、帮信罪的量刑标准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1、结论: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解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涉嫌帮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流水20万以上属于情节严重;通过出租出借银行卡获利大概率被认定为主观明知。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仍属于犯罪嫌疑人,大概率会走到法院判决。若无前科,在做认罪认罚后可争取检察院出具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一、“帮信罪”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认定1. 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严重”认定:(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21年8月,被告人Y某经同案人(另案处理)介绍,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收款转款,从中按比例收取好处费。具体做法是每天到指定地点,使用同案人提供的手机,按照指示进行转账。后Y某被银行打电话叫过去核对情况时被深圳市福田区公安机关抓获。经统计,涉案3张银行卡流水共360余万元,Y某收取好处费9000元。其中经查证属实,有2笔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院。被告人欧阳某某,男,2015年3月10日,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21日被宜章县**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机关执行逮捕。被告人吴某,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
——转自“释法无相”一、什么是“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称为“帮信罪”。是2015年八月《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处于《刑法》第287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增设“帮信罪”的原因是考虑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
您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下列情节的会被立案,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近几年随着对“两卡”犯罪的持续严厉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本来对普通大众比较陌生的罪名,变得越来越熟悉起来。那么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可知该罪的帮助行为,也即犯罪行为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刑法规定可知,“帮信罪”中指的帮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胡某、王某在网上下载赌博APP,了解到“跑分”可赚钱,便通过聊天软件与上家联系,约定 “跑分”佣金。两人明知“跑分”资金为赌博违法的资金,仍使用自己及朋友的银行卡 “跑分”。王某使用4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827987元,胡某使用5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300980元。两人还借余某、朱某的三张银行卡用于“跑分”,已查明的支付结算金额6712319元。胡某、王某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