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最初的意思是测试软件流畅度及其性能,然而,适用在信息网络犯罪语境中,则是指通过多层次转账实现涉案资金快速流动、掩饰资金流动轨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违法犯罪活动。
但关于“跑分”行为的性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尚未形成共识。该案中,张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情况下,仍伙同苏某、黄某等人,通过将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多次汇转,完成赌客账户和博彩公司关联账户、网络诈骗被害人账户和行为人关联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此外,在张某、苏某、黄某等人组成的团伙中,银行卡和手机实行统一保管,张某私下取得黄某的银行卡和密码(贴附在卡背面),后使用ATM机从黄某的银行卡中取现2万元,并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10400元。
对张某行为性质的分析,主要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关系,以及“黑吃黑”行为的认定等问题。
一、事前或事中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所谓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表现为资金从一方向另一方的转移。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进行,银行卡以及相关账户是其中经常使用的支付工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质上是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知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而实施办理银行卡、票据等行为;
二是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结算帮助。“跑分”行为就是第二种形式的帮助。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在各个关联账户间实现资金流动,起到的是促使涉案资金流通的作用,而涉案资金的流动是上游犯罪行为人获取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重要条件。
换句话说,该帮助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实施的,其目的在于促进上游犯罪的完成和危害结果的实现。具体到张某等人的行为,是将信息网络犯罪的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多次汇转,属于网络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帮助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通常不应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不一定与上游犯罪有直接关联。如,行为人受他人指派,到银行申领、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支付功能。
尽管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银行卡已经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但该行为仍独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跑分”行为确实与上游犯罪有一定关联。
“跑分”行为客观上为上游犯罪实现法益侵害结果提供了条件,与上游犯罪的法益侵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观上行为人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因此构成一种事实上的共犯关系。
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理由主要有:
一是网络犯罪以利益链为脉络,逐渐形成比较完整的产业链,犯罪的实行行为被分为若干个环节,由不同人员完成,分工细致、环环相扣,并具有独立性,与传统共犯的特征有所不同。
二是这种以互联网为纽带、分工配合实施犯罪的方式,大大降低了网络犯罪的门槛和成本。查处该类案件存在侦查难、取证难、打击成本高的问题,犯罪链条比较复杂,被害人也具有不确定性,导致有时很难查清楚全案各个环节。
三是网络犯罪虽然往往是多人分工实施,但如果要按照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一定的困难。按照共犯处理一般需要查明帮助者的共同犯罪故意,但网络犯罪中上下游不同环节人员之间往往互不相识,没有明确的犯意联络。
故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究修改过程中,有关方面建议在刑法中对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可见,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为拟制正犯的观点契合了立法初衷,具有合理性。
这说明,即使是事实上的共犯,也并不一定是规范上的共犯。如该案中张某等人实施的“跑分”这一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通常不需要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实际上也很难认定。
因为张某等人客观上既帮助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帮助了网络赌博犯罪,而且主观上也难以确定行为人是否知晓上游犯罪的行为性质,因此直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符合这类犯罪的特点。
需要指出的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并非绝对排除共同犯罪的适用。根据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2022年3月印发的《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因此,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且存在事前通谋或者已经长期、稳定提供“跑分”帮助的,相当于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行为,不排除以上游犯罪共犯论处的可能,这也符合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中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三、上游网络犯罪结束后的“跑分”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广义而言,用“跑分”的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是一种帮助犯罪的行为。但掩饰、隐瞒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掩饰、隐瞒行为不是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而是在上游犯罪实施完毕、犯罪结果已经形成后,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追究,是一种事后帮助行为。
可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存在竞合关系,也就无需适用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关于竞合犯的处罚规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11条,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符合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张某私下从黄某的银行卡中取现并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跑分”案件中,“黑吃黑”的现象并不鲜见,其涉及财产犯罪的定性、财产占有关系和取财手段的认定。从该案的情况看,首先,张某从黄某银行卡中转出的虽然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但财产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财物处于他人正当控制之下,即使是赃款赃物,也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其次,在张某、苏某、黄某等人组成的团伙中,团伙成员的银行卡和手机实行统一保管,统一保管说明该银行卡并非由张某单独占有,故可以排除侵占罪的适用。
最后,张某未经黄某允许并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黄某的银行卡中取出卡内资金,破坏了黄某抑或张某、苏某和黄某对卡内资金的单独或共同占有,转为自己占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盗窃罪。
本文节选自《人民检察》2022年第12期 作者:孙国祥声明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孙国祥:帮信罪与其关联罪名的区分(“跑分”“黑吃黑”等行为)刑事实务 发表于江苏孙国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跑分”最初的意思是测试软件流畅度及其性能,然而,适用在信息网络犯罪语境中,则是指通过多层次转账实现涉案资金快速流动、掩饰资金流动轨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关于“跑分”行为的性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尚未形成共识。该案中,张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赌博等犯
广州刑事律师之前说到,如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已经提供了银行卡后,如果后悔了想救赎的话,建议可以先把卡挂失了,但是不能动卡里的钱,动了,可能就万劫不复了,今天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就详细说下原因。这类案件,有的人可能会耍小聪明或者禁不住诱惑,认为卡里的钱也不是什么干净的钱,吞了也不会有人报警,于是在提供卡后,等卡里走账时,把钱转走,或者直接把卡挂失,从而把钱截留,黑吃黑赚一笔。对于这种黑吃黑的
网上被骗后,要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立即冻结自己的银行卡,并且停止支付功能;准备自己被骗资料去当地派出所报案等待结案,破案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破行动。
如果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更不会判刑。洗钱首先就要明知或应知是黑钱,才能构成犯罪。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人士、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而帮助掩饰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银行、投资、上市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如果主观上不明知,不构成犯罪洗钱可能会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一到六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
1、行为人参与洗钱活动,依法是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2、情节严重的话,行为人依法是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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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流水达到三千左右可以判刑。1、跑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违法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跑分流水超过1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跑分流水属于洗钱罪,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如果犯罪分
通常信用卡逾期不还将会面临民事法律责任,如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或者被起诉,影响征信。建议及时与对方协商,表明情况,及时筹款清偿债务。如遇信用卡诈骗和盗刷,建议保留证据拨打110或到当地派出所报警。更多复杂的信用卡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传唤联系不到本人的,可以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
应该是可以的,除非惩戒时同时银行作出几年内不予办理新卡的规定。
您好,看具体的情况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的话争取最低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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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被冻结之后是无法取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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