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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罪名“帮信罪”的几个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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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罪名“帮信罪”的几个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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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罪近几年高发,常发,并已经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的第三大罪名,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起诉人数直线增加,尤其是2021年逐月上升,是2020年的9.5倍。自2021年第四季度以来,起诉帮信罪人数环比逐季下降。

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环比2021年第四季度下降33%;第二季度环比第一季度下降6%。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认为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类似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样,本来只是正犯(如诈骗犯‘组织卖淫罪犯等)的帮助犯,是典型的从犯,但是法律直接把其规定为单独的犯罪,以区别于其他正犯,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参与体系中的一环,应当依照法律立案标准予以立案追究责任。

即如果没有行为提供银行卡帮助其他罪犯转账,支付、刷脸等行为上游的犯罪就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在一定程度上其参与到了上游犯罪的其中重要一环,这与刑法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本质区别,区别两种犯罪的意义,一方面是准确界定犯罪的性质,另一方面是准确适用刑罚,帮信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而掩饰隐瞒罪的量刑分别是三年以下和三到七年,明显更重。

帮信罪实践中最常见的行为是提供支付结算工具,即出借银行卡给犯罪人员,并提供密码,U盾,刷脸等,这些都是是银行保护账户安全的一种手段,提供刷脸帮助,和其他行为人出租银行卡,将支付密码、手机银行登录密码告知对方的效果一样,行为在形式上属于提供支付结算工具。

与第312条的区别,从明知内容和程度上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中行为人对涉案财物性质明知是犯罪所得,上游犯罪应当是查证属实;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行为人对上游犯罪活动性质的明知,仅仅是概括性明知,不需要明确知道上游犯罪行为人具体实施何种网络犯罪行为。

因为本罪规定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入罪,根据两高的法释2019-15,其入罪标准如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

“情节严重”是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条件,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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