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因其主观上的“明知”及客观上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与刑法中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类似,引发司法适用争议。
诈骗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在适用范围内。因此,分析贩卖银行卡(下称“贩卡”)的行为并区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认定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中贩卡行为应把握以下三点:
以贩卡行为人的明知程度区分诈骗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实践中,对贩卡行为人“明知”的认定一般分为确定的明知与概括的明知:
确定的明知,在实践中主要通过两种客观行为加以推定。第一种是“事先通谋”的行为。比如贩卡行为是根据诈骗共谋执行分工要求,与整个诈骗犯罪不存在明显的分割,对于此种以贩卡为借口,辩称只提供银行卡,不参与诈骗活动的行为人,应认定为电信诈骗共犯。
第二种行为是“事中勾连”的行为。如贩卡行为人虽不是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员,主观“明知”未达到与诈骗“通谋”的程度,但其与诈骗犯罪团伙存在直接勾连,对电信诈骗的“明知”程度较高,具体表现为贩卡行为人对诈骗团伙的人员体系、组织架构、行为手段、操作流程、主要内容等一项或数项内容存在较为详细的了解,其贩卡的行为与诈骗团伙形成了一种稳定、长期的甚至是独家的“供需”关系,介入诈骗犯罪的程度较深,在诈骗犯罪实行的连贯性方面起到了实质上的保障作用,对此类贩卡行为人也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概括的“明知”是“知道可能”。这里的“知道可能”与“可能知道”并不是简单的文字表述差别,而是有着不同的实质内涵。
“知道可能”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还是明知的,只是他人是不是或者会不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具体实施什么犯罪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只要行为人在认识到了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下,还采取了听之任之、不闻不问的态度,就具备了犯罪故意中放任的意志因素,构成了间接故意。
而“可能知道”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存在着一种不确定状态,即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只有可能知道了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备了明知。
具体到贩卡行为,则其“明知”是指行为人虽然对上游诈骗犯罪的主观认知较为模糊、零散,但对自己贩卖的银行卡大概率会被用于犯罪的认识较为明确。
至于贩卖的银行卡什么时候会被用于犯罪、会用于什么犯罪、贩卡行为在整个犯罪中会起到什么作用在所不问,主观上对其上游犯罪采取一种放任态度。
行为的独立性强与上游电信诈骗犯罪融合度不高,割裂感明显。对于此种贩卡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独成罪。
但如果行为人后期被诈骗团伙吸纳或积极参与上游犯罪,主观明知达到了“确知”的程度,则此时行为人则转化为电信诈骗共犯。
以贩卡行为的入罪标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贩卡行为因其必然形成对他人银行卡的非法持有,而产生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手段与目的的牵连,需要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是否构成犯罪。贩卡行为之所以会引发诸多适用争议,是因为现实中贩卡的情形较多,行为层次也较为丰富,甚至存在不少贩卡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比如,行为人以获取少量利益为目的或被他人哄骗,将以自己真实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出卖给他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
第二,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结构为:“明知”+“帮助行为”+“情节严重”,三个要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由此,银行卡出租或者转借即违反了相关规定,“贩卖”当然属于“破坏”的涵摄范围。
贩卡行为因其非法持有的必然性而天然地满足“非法持有”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要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电信诈骗中贩卖银行卡“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贩卖银行卡给三个以上从事电信诈骗的人、贩卖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后支付结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上、贩卖银行卡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等,上述情况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满足“情节严重”要件。
如果贩卡行为人不能同时满足“明知”+“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则不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比如,行为人仅为一名从事电信诈骗的人提供银行卡且贩卖的银行卡违法所得未达到1万元,同时被用于电信诈骗的支付结算金额不足20万元,或者贩卡违法所得或支付结算金额无法查明,对于此类贩卡行为则不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只能以行为人的手段行为按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若贩卡行为同时又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产生犯罪竞合,应择一重罪适用。
第三,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5张以上或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领信用卡的即可立案追诉。
由此可知,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要求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主观“明知”,若行为人在贩卖银行卡时累计非法持有他人5张以上信用卡或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领信用卡用于贩卖,则其贩卡行为已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入罪标准,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以贩卡行为侵犯法益和发生阶段的不同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贩卡行为基于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性质,引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用重叠。
贩卡并不会阻断司法机关的正常追缴,对贩卡后违法所得的“转移”行为才会构成追缴阻碍,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惩罚的重点不在于银行卡的“贩卖”行为,而在于对银行卡内非法所得的“转移”行为。
同时,对犯罪所得设置追索障碍的行为性质,决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行为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是对既遂犯罪的事后帮助。
综上,若行为人主观“明知”,客观上仅仅是“贩卖”银行卡而没有其他后续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若行为人在“贩卖”银行卡之后又有后续的帮助取现、套现、转账等行为,则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形式备忘录微信公众号
作者:高娜 刘青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蓝天彬律师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目前,电信诈骗罪高发,网上兼职刷单类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网上中奖类诈骗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家加大了宣传和打击力度。这催生出一个高频的犯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很多人不知不觉地就触犯了该罪名,鉴于该罪名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电信诈骗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所以本文将两者比较分析一下。一、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
法律分析洗钱罪和帮信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行为的性质不同,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行为所起的作用不同,客体不同等。帮信罪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
要构成帮信罪,需要有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主观认识要素,那么什么叫做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明知,很明显,就是承认自己知道在给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应当明知则是在你不承认自己知道的情况下,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来进行推断,推定你应当知道对方在实施犯罪,《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列举了7种情况来认定行为人“应当明知”: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
一、帮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只有一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高发的关联罪名,彼此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地,辨别此三罪名有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所谓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定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
一、帮信罪的量刑标准具体是什么1、帮信罪的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单位犯前款罪
一、帮信罪可以保释出来吗?帮信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1、帮信罪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取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帮信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多少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包括:1、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2、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上述客观方面的帮助行为。关于明知的认定,除了行为人直接承认其具有明知之外。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2、主观方面为故意
为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流转收取通道,自2020年10月10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断卡”行动。目前,涉及收买、提供银行卡(包括实体卡、账户、密码及U盾)刑事案件被告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为获取好处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被称之为“卡农”;另一类是向“卡农”收买银行卡再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被称之为“卡商”,“卡商”是打击重点。在无法证实“卡商”、“卡农”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构成共犯的前提下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的罪与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帮助犯中的一种,刑法中对于这类犯罪有明确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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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你的涉案卡应该是会被公安机关冻结的,如果公安没有对你进行惩戒,那么你的其他不涉案的银行卡是可以正常使用的,而且也是允许办新卡的。
关于帮信罪的法律问题最近许多关于帮信罪的法律咨询,依据2021年的全国判例,多数出卖自己名下银行卡的,流水在百万左右的,基本上都是判了六个月至十个月实刑,并处几千块不等的罚金,没有看到判缓刑和相对不起诉的判例,说明我们国家现在对帮信罪还是一个非常严厉的态度,罪犯以年轻人居多,其中不乏大学生等高学历群体,说明年轻人对帮信罪还缺少警惕和防范意识,希望更多的年轻人,不要为了一点点利益,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帮信罪的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一、帮信罪的量刑标准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帮信罪的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一、帮信罪的量刑标准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一、“帮信罪”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认定1. 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严重”认定:(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磊律师擅长领域:新型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涉虚拟币领域的“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投融资商事纠纷、买卖虚拟币及外贸外汇等导致银行卡冻结申诉解冻等业务领域。联系电话:15000397177(助理) 摘要:根据2021年12月湖南省株洲市中院公布了的一则判决显示,四名95后参与倒卖泰达币,最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罪司法解释)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帮信罪”司法解释,对网络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正犯化。2、将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正犯化。3、将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帮信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