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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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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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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罪司法解释)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帮信罪”司法解释,对网络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正犯化。

2、将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正犯化。

3、将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

帮信罪,在司法实务运用中,存在一些认知上的误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新罪名,大多数人比较陌生,尤其是普通老百姓。而大多数公检法司法人员对这个罪,包括罪名适用,与上游犯罪的共犯处理,存在很大偏差。

一些司法人员习惯于惯性思维,偏重于将此罪行为认定为上游犯罪(重罪)的共犯,这既有传统刑法理论帮助犯为共犯从属理论的主流观点的深远,也有对信息网络空间犯罪新罪名的不习惯不适应。

因此,公安机关往往是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刑事拘留时也是以上述罪名拘留;随着诉讼的推进,一般情况下极易变更罪名,有的批准逮捕时就变更为重罪名,如诈骗罪;

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往往变更罪名指控为重罪名如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也可能变更为重罪名,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认定,处以更重的量刑。

笔者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不能再依照传统的共犯从属理论原理来认定为上游犯罪的罪名。既然《刑法修正案九》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正犯化,单独设定为独立罪名,那么可以理解,这类帮助行为将不再适用共犯从属性理论,此罪将和上游犯罪界限分清,使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信息网络犯罪这类帮助行为,具有独立适用罪名的空间。

不如此,帮助行为入罪还是按以往共犯从属性理论定罪,将使《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从司法实务操作层面落空,违背了《刑法修正案九》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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