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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刑事和解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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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刑事和解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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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导读】金某某被老东家起诉侵犯其商业秘密,刑事和解后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缓刑。

【基本案情】金某从2006年10月份开始至2011年4月份在**公司工作,是电气部组长,负责公司生产机械中电气的设计和生产工作。

公司有规定,设计师每半年设计的东西都要拷贝一份给公司保存,公司对每个工程师设计的东西要加以控制。大概在2011年2、3月份的时候,其在公司的电脑管理员要求其备份其设计的东西的时候,发现他给的移动硬盘里有**公司的两种机械的全部图纸和配置、明细等全部资料,就乘其不备将这两个文件夹复制到公司的电脑里面,然后,再拷贝到金某的电脑里面。

金某从公司离职后,就将里面的图纸改了名字,改成东*机械后,打印出来,拿到外面的机械加工店去加工,加工后,金某和儿子、小舅子在汕头市马西南一街十三巷14号的工场里面组装成整个挤出片材机械。

生产、销售JPW105-1000型塑料片材挤出机二台,生产销售PP-JP90型片材挤出机一台,造成达诚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1153534.82元。

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于2012年12月7日接**公司法人委托人庄某某报称:该司原员工金某某利用其在该司参与研发“挤出片材机”机保管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机会,窃取该司的商业秘密,并于2011年4月底从该司离职后,在汕头市护堤路马西南一街开办了一家机械制造工场,生产和该司同样的机械产品,低价出售给该司的老客户公司等公司,造成该司直接损失120万元以上,对该司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派出所联合经侦大队、网警大队和市知识产权局对金某某设立在汕头市护堤路马西南一街十三巷14号的汕头市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并查扣了储存有达诚公司全套机器资料的手提电脑、纸质图纸若干及正在调试中的挤出片材机一台。

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公鉴(网)(2013)003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对送检的银色联想旭日410A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使用ENCASE电子数据分析软件进行检验分析,检验情况:①从送检计算机中提取含有“**机械”、“*接线”字样的word电子文档17张;

②从送检计算机的D:\J-000LJP90-50-900(河南)PP中提取含有“达诚机械”的AutoCAD图形文件462个、含有“**机械”字样的AutoCAD图形文件1个;

③从送检计算机的D:\WJ-00中提取含有“**机械”的AutoCAD图形文件278个、含有“**机械”字样的AutoCAD图形文件156个;

④从送检计算机的D:\WJ-01中提取含有“**机械”的AutoCAD图形文件205个、含有“东方机械”字样的AutoCAD图形文件151个、含有“机械”字样的AutoCAD图形文件5个。

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公司主张塑料挤出机中螺杆图纸中的三项技术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本人及家属已向**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达诚公司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张律师观点】张广辉律师、陈键城律师观点: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构成要件是一种相对的秘密性而非绝对的秘密性。

在审判过程中,承办法官遇到此类技术问题解决途径通常是求助司法鉴定。利用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取得权威的意见。但是否是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应由承办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

在操作实务中,民事案件一般要求企业必须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有胜诉的可能,否则将承担败诉的结果。但除公安机关拥有的强大的侦查能力外,其他调查主体无一不面临调查过程中的种种困境。

在本案中,被害人采取了比较直接有效的操作方法。因为在刑事案件实务中立案的标准远远低于民事案件中胜诉的标准。而且公安机关是我国法定的侦查案件的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力量、先进的技术设备,丰富的侦查经验,国家赋予了其侦查权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力人发现侵害事实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满足立案侦查条件的予以立案,并且采取专门的侦查手段调查取证。

保证了案件的顺利进行和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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