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向某,2018年10月22日入职A公司,岗位为安全专家,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
2019年12月4日,A公司以向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岗。2020年1月6日,A公司对向某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向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后向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5352.50元、年终奖75352.50元。
仲裁委部分支持了向某的仲裁请求,向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诉求与前述仲裁请求一致。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向某经济补偿金34984.89元,驳回向某关于年终奖的诉请。
【律师解读】
本案中,向某主张自入职以来勤恳尽责,多次获得奖金,且在安全管理方面已有二十余年工作经验,不存在不胜任岗位的情形,A公司用扣发年终奖、调岗等手段变相逼迫员工离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年终奖。
为此,A公司提交了《聘用意向书》、“绩效考评截图”、“03转发:盒马安全管理部分公司TL季度工作考评-FY20Q1.eml”、“盒马HR负责人观音在内网针对申请人绩效问题的公开回应”等文件,其中,《聘用意向书》明确显示,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的贡献或者公司的销售奖金制度,以及在岗情况、年度绩效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奖金,具体按照公司当年政策执行。
又有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FY2020某某集团Q2绩效考核》显示,向某自评总分3.5A,主管评分3.25C。
法院认为,首先,向某与A公司未明确约定2019年度年终奖的具体计算及发放方式,其次,针对向某不确认A公司对自己的绩效考评,A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绩效考评已经经过调查和复盘,结果仍然不合格,对此向某没有提交其他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符合年终奖的支付条件,最后,向某不服从调岗安排的行为违反A公司的管理制度,也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因此,向某要求发A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范畴。如果企业与员工就年终奖的发放有明确约定,当员工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时,企业应当发放,繁殖,如果企业没有明确约定年终奖,企业不发年终奖不违法。
其次,绩效考核的制定是否经过公示程序,如绩效考核未向员工公示则不对员工发生效力。
最后,绩效考核包括考核的标准和依据是否具体、考核程序是否完成,是否保障劳动者申诉的权利,以上因素对绩效考核结果的效力影响很大,关于绩效考核标准、考核办法等证明内容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如员工主张企业的绩效考核主观、随意,而企业并不能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考核标准具体、明确、程序完整,企业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通常来说,如果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劳动者可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若投诉不成可以选择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调岗调薪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可以协商尽量协商,如果没法协商建议起诉处理
绩效考核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绩效考核应当是企业工资项目中的一个,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工资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固定工资,根据出勤天数计发,不得克扣,即使是做错了事也是不可以克扣的;另一部分为奖金部分,可以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示决定给多或给少。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工作的过程是比较多种多样的,不仅仅是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有绩效工资,所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方式解决。 遇到劳动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具体如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及分析(一)案情简介金某利公司以员工周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周某不认可考核结果并且提出异议,拒绝接受金某利公司按调岗降职后的工作,之后,金某利公司先后给予其三次书面警告,因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可解除劳动合同,据以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周某进而自己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218.56元,仲裁裁决驳回全部仲裁
小群于2012年5月2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小群担任研究部高级经理,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日……。小群的工资标准为55000元/月。某公司对小群2018年年度绩效考核的《考核确认单》载明:“研究员本身思考能力比较受限,对于投资需要思考的机会与风险点,把握较少……”,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向小群发放了《考核通知书》,内容为:通知小群2018年度的考
向人社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一、要赔偿,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绩效考核不合格可以认为是不能胜任工作。二、《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
绩效考核不合格被辞退合法吗要看具体情况。要以劳动法关于辞退的规定办理,比如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则辞退才算是合法的;企业需要做的:1,绩效考核标准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2,保留绩效考核、培训或调岗的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以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进而认定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对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绩效考核标准、绩效标准经
只是绩效考核不合格被辞退是不合法的,绩效考核不合格只能是说明劳动者不胜任这个岗位,可以进行调岗,如果调了岗位仍然不能胜任才可以被辞退。【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
劳动仲裁之前,我需要先公司内部申诉吗?公司规定如果不申诉就默认我同意绩效结果,我不申诉的话,是不是就没办法仲裁了?
绩效考核如符合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辞退,具体如下:《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
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辞退的。试用期满了证明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并不会被辞退而是转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劳动者在事业单位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
考核不合格,单位可以调岗调薪、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解读 职工因考核被末位淘汰黄先生就职于一家广告公司,职位为业务员。公司规定,连续三个月考核垫底的业务员,将被视为不合格自动淘汰,不再聘用。黄先生因家中私事耽误了工作,所以近3个月都是垫底。1月初,广告公司老板找到黄先生,表示因年终考核垫底他会被解聘。黄先生称,自己不应被解聘,即使被解聘也应当有补偿,但老板并未理睬。
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绩效考核分数低于60分,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规定是否合法?答:不合法。员工绩效考核低于60分,只能说明该员工“不胜任工作”,而“不胜任工作”的解除流程,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经培训或调岗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
你好,【违法 解除 终止 双倍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
只是绩效考核不合格被辞退是不合法的,绩效考核不合格只能是说明劳动者不胜任这个岗位,可以进行调岗,如果调了岗位仍然不能胜任才可以被辞退。【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
来源 | 苏州中院最新资讯、实务文章经典案例研究,供朋友圈转发 试用期可以说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只凭公司单方面说一句“不合格”就行。以下两起新招用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分别对“不胜任工作岗位”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作出区分,来看看这两起案例。01不胜任工作?招录条件需要先行细化
在员工转正前一天,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员工辞退,如果员工要维权,需要先判断公司的做法是不是违法,避免盲目维权,浪费时间金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经济补偿的范围,不包括“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员工”,如果公司以这种理由辞退员工的行为合法,是不需要支付补偿的。从法律层面上看,公司通知员工被辞退的时间并不违法,重点是看公司给出的试用期不合格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法定义务,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业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业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业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是入住后就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业主收费,入住收费并不是天经地义的事,物业公司必须尽职尽责为业主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