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认罚就应当全部退赃、退赔被害人损失。
很多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是否认罚时,认为既然被告人认罚,就应当将赃款赃物全部退回,将被害人的损失全部退赔。否则,就不足以表明被告人认罚的主观意图,即不应认定为认罚。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欠妥。《意见》第七条对“认罚”的表述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从规定来看,只是要求被告人接受处罚,而并没有要求被告人必须全部履行经济上的处罚,才能认定为“认罚”。在认定被告人是否“认罚”时,必须查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只要被告人穷尽自己的经济能力进行退赔,即使没有全部履行退赔等义务,也应当认定为“认罚”。
误区二:在未全部退赔的情况下优先缴纳罚金。
很多法院被告人具有“认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宽而适用缓刑。但在被告人未全部退回赃款、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优先收取罚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在该规定中,将被害人的人身损失赔偿放在第一顺位,甚至优先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抵押权等优先权人,这是符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
第二顺序是退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包括退赃。如果被告人还有其他民事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时也优先于国家收取的罚金和没收财产。
这是基于现代刑法恢复性司法目的而设置的顺位,可以使得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因此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基于惯性思维,在决定适用缓刑时将缴纳罚金作为必备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并不存在必须先缴纳罚金这一前提。因此各地法院在退赃或退赔被害人等经济义务尚未履行的情况下,不应当优先收取罚金。
误区三:必须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必须通过足额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才能够认定为“认罚”,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则不能认定为“认罚”。
这一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宜过于机械执行。《意见》中对被害人的意见给予特别注意,第十六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对因犯罪造成的被害人的损失愿意积极赔偿,但在个别情况下,有的被害人罔顾自己的实际损失,在要求赔偿时漫天要价,不能得到满足就拒绝出具谅解书,以此获得法外利益。
很多法院在面对这些情况时,担心对被告人从宽会引起被害人不服甚至是信访,因此不认定被告人“认罚”。但同时根据《意见》第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几个问题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处于试点运行阶段,需要从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两个维度推进,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运行对控辩审职能的影响,同时着力解决好特殊情况下的撤案、被害人权利保障以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以进一步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程序从简 实体从宽 诉讼构造 诉讼效率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认罪认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八十一条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繁简分流,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全面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质效统一,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西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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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不逮捕时应要求侦查机关撤案,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为
认罪认罚从宽的定位、问题及谈判技巧(2022年10月27日为南开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律硕士全体同学线上讲授) 同学们好,我是张烜墚,我今天分享一下认罪认罚案件的沟通谈判技巧。一、怎么看待这项制度从2018年大家开始谈论这项制度,各个论坛蜂拥而上,对认罪认罚制度展开了大讨论,大家当时都以为推行这个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当时案件多,如果有认罪认罚制度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繁简分流,让
法律分析:醉酒驾驶机动车签了认罪认罚书的,可以认定为有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检察院量刑意见判处,一般是判处缓刑。犯罪嫌疑人签了认罪认罚书的,什么时候开庭法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后,普通程序审理的,要在2个月内作出宣判。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
不一定。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是在原则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的人员进行从宽处理,但是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1、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
可委托律师 根据具体案情 从轻减轻处罚辩护
一、什么是认罪认罚认罪认罚,能得到从宽出来的制度,于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的一项崭新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三个关键词分别是“认罪”、“认罚”和“从宽”。“认罪”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悔罪
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1、认罪认罚案件
那具结书。如果不签就不适用认罪认罚了,不适用的后果就是检察院量刑从轻幅度没有了。但是认罪认罚也一双刃剑,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案子对被告人有好处,如果证据欠点的对办案人员有好处。
简单来讲,分成两个部分。 第一:认罪。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第二:认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在整个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都会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 所有不懂的法律问题都可以问律师,比如:“我认罪也认罚,能够从宽处罚的幅度是多少?” 越早认罪从宽幅度越高 最多可减基准刑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操作规范手册(试行)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研究作者:董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研究员。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本文已获得作者授权,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原刊。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内容提要从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价值出发,即使被告人当庭或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法院也可根据情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1.在工作时间、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2.在工作场所实施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3.患职业病的;4.外出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摘 要污染环境罪中的主观故意包括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和意 志,前者主要涉及对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污染物和污染行为的 认识,后者是在确证行为人排放、倾倒或处置污染物的情况下,可以直 接认定具有主观故意,但允许行为人进行反证。在认定犯罪既遂方面, 涉及对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行为的认定、危害后果的认定。污染环 境罪的共犯主要涉及单位内部的共犯认定和上下游犯罪的共犯认定。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犯罪故意
有可能,需要结合起诉书及卷宗材料综合分析,建议带材料来说明情况以便于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