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属于开发成本。
存在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误区评析:笔者认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在土地征用和拆迁阶段,房地产开发行为尚未开始,因此不应当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直接归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应当先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归集,然后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占用土地情况,分摊至房地产开发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房地产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可直接确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对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形式(拆一还一)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可先预估价值计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待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后再对前期计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进行调整。
误区之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可合并确定增值额和增值率。
存在误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对于上述规定,很多人认为,如果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需要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则不需要分别核算增值额。
此外,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财税[1995]48号文件只是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并未要求“分别核算增值率”,因此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合并计算增值率并统一确定应纳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
误区评析:笔者认为:
一、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增值额的,其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但政策未规定“纳税人不享受税收优惠就可合并计算增值额”。因此,无论普通标准住宅是否享受税收优惠,都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
二、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分别核算增值率是不可分割的,财税[1995]48号文件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实质上就是要求“分别核算增值率”,只分别核算增值额而不分别核算增值率是毫无意义的。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要求,在清算审核时应当审核“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上述规定虽然可以说明“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但该规定的表述仍不够清晰,还需要在政策上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误区之三:公共配套设施不需要独立核算成本、费用。
存在误区:《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公共配套设施费,根据上述规定,建造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费用应当直接归集至房地产开发成本并分摊至相关开发产品,而不需要作为独立开发产品核算归集成本、费用(包括占用的土地成本以及相关开发成本和费用等,下同)。
误区评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也未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也未有偿转让的,建造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笔者认为,如果纳税人存在不得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但未将公共配套设施作为独立的开发产品核算归集成本、费用,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将无法确定不得扣除的金额。因此,对于公共配套设施,应当先作为独立开发产品核算归集成本、费用,然后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分从两步进行处理:
一、先剔除按规定不得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
二、将剩余可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中的不可售部分的成本、费用,用合理的方法分摊至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分摊对象包括可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增值税的三个附加税为: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城市建设税为增值税的7%,在县、乡镇的城市建设税为增值税的5%,不在市区或乡镇的城市建设税为增值税的1%。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税为增值税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
误区一:认罚就应当全部退赃、退赔被害人损失。很多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是否认罚时,认为既然被告人认罚,就应当将赃款赃物全部退回,将被害人的损失全部退赔。否则,就不足以表明被告人认罚的主观意图,即不应认定为认罚。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欠妥。《意见》第七条对“认罚”的表述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规定来看,只是要求被告人接受处罚,而并没有要求被告人必须全部
1.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时,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对于预收款,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此时,由于收入未能确认,不能将预缴的税金计入当期损益。2.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对已缴纳的税金,计提土地增值税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营业税金及附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P186-8)(二)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
扣除项目金额=2700+5600+957.9+(2700+5600)×10%+(2700+5600)×20%=11747.9万元增值额=18600-11747.9=6852.1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6852.1÷11747.9=58.33%应纳税额=11747.9×50%×30%+(6852.1-11747.9×50%)×40%=2153.445万元假定税务机关核定企业从1997年7月初
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与合同相比较,事件已经造成了承包商工程的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费用或直接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行为责任和风险责任。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书面索赔的意向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
工伤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2、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3、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诉前保全的三个条件是: 1、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则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合法辞退员工的步骤:1、先与员工协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2、协商不致的,但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提前3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3、若是因企业经营不善需要裁员的,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工会同意方案后,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和16岁的女生发生性行为如果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进行的,一般不算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是什么 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违约程度、实际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对于违约金约定偏高显失公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降低。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可以
单位犯罪的三个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三个条件是这样规定的:1、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单位为形式,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内容。2、单位犯罪侵犯的客体应受我国《刑法》保护。3、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应实施了被《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三个条件是怎样规定的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我们知道在小区都是由物业来进行管理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小区业主和物业也是会发生纠纷的,纠纷产生的原因通常是物业不作为或者乱收费,业主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成立业委会,接下来就由小编整理的关于成立业委会的三个条件的相关内容。 一、成立业委会的三个条件 首先本小区的入住率应达到一半以上,其次房屋出售的时间应达到二十四个月以上,最后一个条件是第一批的物业费缴纳时间达到二十四个月以上;要求小区必须同时
行政处罚法中的日,是从当天开始计算,但是“二日”“三日”“五日”等规定,指的是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则扣除法定节假日,向后推算相应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
下列人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法律分析: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果有医院开的病假证明的,就可以请病假,而且公司不能拒绝,否则就是违法了。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如果公司不批假期,当事人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
一般来说,手指断了只要不是整根断了,一般鉴定就是十级伤残,不过还是要到相关鉴定部门去进行鉴定,因为伤残鉴定部门鉴定的更为准确,而且要求赔偿的话,也需要伤残鉴定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放贷行为经常性、放贷目的营利性、放贷对象不特定性第一,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1)从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提起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认定。案件数量多少是认定放贷行为经常性重要考量因素。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对于出借人所涉案件数量的规定不同,应当查找本地区的相关规定,若没有相关规定,则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非法放贷入刑的规定为上限,即2年内向不
律师解答 满足工伤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 1、劳动者必须存在伤害后果,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2、工作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劳动者所遭受的伤害是由于其所从事的工作所导致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 3、时间与空间条件。劳动者所遭受的伤害,必须发生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如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上下班途中,这也是认定工伤必不可少的条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
借条的那些事--不能写的三个字这三个字很口语化写了就可能要不回钱了到底是哪三个字?不能写的第一个字是“欠”借条是基于借款事实产生的欠条可以基于买卖、服务等法律关系产生不能写的第二个字是“今借”“今借”指的是愿意借不包含是否拿到应写“今借到”不能写的第三个字是“还”要分清“huan”“huai”我是钱律师,关注我,钱途无忧无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