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绿水青山同守护最高人民法院 2022-08-23 09:00 发表于北京读起来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共计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的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江村组地表水、地下水受到污染,影响了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约6.6平方公里流域的环境,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为人民币21680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57135.45元,并产生检测鉴定费95670元。
受污染地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528160.11元。其中,吴某良、吴某民、李某贤等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另案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请求被告公司赔偿相关生态环境损害。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公司将生产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理,放任污染环境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
且至本案审理期间,涉案倾倒废液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并未得到修复,损害后果仍在持续,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综合该公司的过错程度、赔偿态度、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到行政处罚等因素,判令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1680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135.45元、应急处置费用532860.11元、检测鉴定费95670元,并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1406.35元,以上共计3025071.91元;
对违法倾倒硫酸钠废液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规定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贯彻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增强了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是构建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的法治保障。
审理法院在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等补偿性费用之外,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结合具体案情决定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调节因素确定倍数,进而确定最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为正确实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图:白榕丨编辑: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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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编自:《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研究》,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作者简介】黄忠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全文共3695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通过个别诉讼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客观存在。但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被立法设置为实质化了的形式性实体请求权,依附于补偿性赔偿请求权,排他性地被赋
一、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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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行为人对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受害者亲属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因重大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刑事犯罪,且我国交强险保险条款中亦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认可,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赔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就是说,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受到了误导而错误的签字,或认为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不公平,或被人利用自己对保险合同和法律的缺乏了解而签订的保
一、惩罚性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只在产品责任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且并非全部的产品责任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是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1.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 2.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等。 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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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法义务的责任承担,主要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惩罚性赔偿分为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要的条款如下:《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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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诉讼的范围不是五大类,是四大类。2、具体如下:(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2)、食品药品安全;(3)、国有财产保护;(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商品房欺诈惩罚性赔偿规定,与新消法有冲突,目前的审判实践,仍然沿用一倍的赔偿责任。全国没有赔三倍的实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实施欺诈行为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3倍罚金的规定并不一致。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如何协调?焦点问题是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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